北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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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平市,通稱北平(郵政式拼音:Template:Transl,簡稱為「平」,是中華民國在兩岸分治前設置的12個院轄市之一,為今北京市之前身。在民國三年(1914年)至十七年(1928年)為中華民國首都[1],1928年再次失去首都地位后始称北平市。民國時期的北平市轄區約同於今北京市的城六區範圍。
歷史沿革[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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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以前,“北平”一词从未用于今北京附近地区,而是保定、天津蓟州区所拥有的名称。[2]明初攻占元大都以后,废除大都路,改设北平府,而永乐迁都以后北平府即改为京师顺天府。至民国初年,“北平”一词指代北京附近地区共三十四年零五个月。
明清时期,京城内外名义上属大兴、宛平两县辖境,但实际上由五城兵马司、巡城御史、九门提督等官治理,逐渐形成一个独立于两县的特殊行政区[3]。
1900年,八国联军攻占北京,设立安民公所维持治安,次年辛丑条约签订后清廷从西安回朝,效仿安民公所设立善后协巡营,后改为巡警总厅,是为中国首个本土诞生的现代市政机构。
民国三年(1914年),顺天府改为省级行政区京兆地方,并新设京都市政公所和京师警察厅,协同管理京城内外的行政事务。這一時期北京新建了有軌電車系統和一批现代化的公共機構,如北京大學、燕京大學、清華大學、輔仁大學、協和醫學院等。
民國十七年(1928年)6月,國民革命軍二次北伐攻佔北京,废除京兆地方,京都改名北平,并成立北平特别市接管市政。民國十九年(1930年)6月,北平市降為河北省省轄市,12月復為院轄市。
民國二十六年(1937年)七七事變後,日軍攻占北平,次年将北平改设脚本错误:没有“anchor”这个模块。伪“北京”,是为北京首次从俗称地名变为正式的行政区划地名[來源請求]。
民國三十四年(1945年)8月15日日本宣布无条件投降,21日北京由国民革命军孫連仲部光复,并继续使用北平一名。民國三十八年(1949年)1月,傅作義與中國共產黨達成和平協定,率國軍25萬守軍投降,1月31日,中國人民解放軍和平進城,宣告北平和平解放。
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Template:S》:“全体一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都定于北平。自即日起,改名北平为北京。”同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成立,至此“北平”一称指代今北京在民国时期末年共使用二十一年有余,与该名称在明初的应用已超过五十五年。
中華民國政府退守臺灣後,仍使用包括北平在内的旧地名,直至1990年代[4]。
行政區劃[编辑]
民國初年北京城內劃分為10區。民國十七年(1928年)12月19日北平市政府下令各市轄區推行地方自治,全市分為第一至第十五區。与此同时河北省大兴县与宛平县取消附郭县建制,临近北平市中心城区的地区陆续划入北平近郊各新建市辖区管辖。民國三十四年(1945年)抗戰勝利後,國民政府将全市分為第一至第十六區。民國三十六年(1947年)3月,原郊區的第十三區至第十六區調整分界,由原來4個區改為8個區,即第十三區至第二十區,直至中共佔領該地區。
人口[编辑]
民國三十六年(1947年)國民政府主計處統計局公佈的統計資料,北平市人口為167萬2438人[5]。
隨中華民國政府來臺人數,據中華民國內政部戶政司於民國七十九年(1990年)普查外省籍人口按本省籍分的資料,原北平市籍在台人數為1萬3949人,佔外省籍269萬4917人口當中的0.52%。
政府體制[编辑]
市行政機構[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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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順天府到京兆地方[编辑]
清朝為順天府順天府衙署,其首長稱順天府尹。民國元年(1912年)中華民國建立,順天府仍維持舊制,順天府衙署改順天府尹公署,首長為順天府尹。民國三年(1914年)10月4日,中華民國大總統袁世凱頒布《京兆尹官制》(法律13號)及《京兆地方區域表》(教令第133號),改順天府為京兆,順天府尹公署改為京兆尹公署,首長為京兆尹。
北京作為新成立的中華民國的首都,市政管理體系仍然承襲清代舊制。民國三年(1914年)4月,內務總長朱啟鈐鑑於京師市政的重要,劃定市區,於順天府下設立京都市政公所,置督辦1人,由內務總長兼任。督辦之下設總務處,綜理全所事務。京都市政公所內部分設文書、登記、捐務等科。民國五年(1916年)9月,京都市政公所改組,裁撤總務處,仍設提調一職。督辦之下分設文書、調查、經理、測繪、工程、交際、出納7科,稍具市政組織規模。民國七年(1918年)1月,根據《京都市政公所暫行編制》,將科擴展為處,將營造局改為第四處。處設處長、副處長各1人。民國十六年(1927年)11月,頒行《修正京都市政公所暫行編制》,仍置督辦、會辦、坐辦,會辦改由京師警察廳總監兼任,以收合作之效;並為聽取市民意見,增設評議會,評議長由督辦兼任。
北平市[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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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十七年(1928年)國民革命軍北伐攻克京都後,1928年6月21日國民黨中央政治會議第145次會議決定,「京都」於6月28日更名為「北平」,並設北平特別市,直隸國民政府[6]。此前的26日,任命北平特別市市長[7]。8月21日,北平特別市政府正式成立。依據《特別市組織法》,設市長1人、參事若干人,下置財政、土地等局。民國十七年(1928年)10月起,河北省政府駐此。民國十九年(1930年)6月,根據新頒佈的《市組織法》,省會所在地必須為省轄市。由此,該市降格為河北省省轄市,直隸河北省政府。同年10月,河北省政府遷駐天津市。11月再次復升為院轄市,行政機關為北平市政府,直隸於行政院[8]。
民國二十六年(1937年)7月,日軍佔領北平,隨後改稱「北京市」。民國三十四年(1945年)8月日本投降,北平光復,南京國民政府重組北平市政府。9月接管北京市,並宣佈恢復該市原名稱「北平市」,仍為院轄市;10月,北平市政府重新成立,仍直轄於行政院。民國三十六年(1947年)1月13日,行政院公佈《北平市政府組織規程》[9],市政府直隸於行政院,設市長1人、參事2人,下置民政、財政等局。
民國三十八年(1949年)1月31日,傅作義投共、北平淪陷,由華北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北平市军事管制委员会接管。
歷任行政长官[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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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順天府尹
- 丁乃揚(-1912年12月24日,原清朝順天府尹留任,辭職)[10]
- 張廣建(1912年12月24日-1913年9月19日,改任陝甘籌邊使)[11]
- 王治馨(1913年10月16日-1914年3月23日)[12]
- 沈金鑒(1914年3月23日-10月3日,順天府尹改京兆尹)
- 附:京兆尹
- 沈金鑒(1914年10月4日-1915年9月26日,改任湖南民政部)[13]
- 王 達(1915年9月26日-1920年8月3日,改督辦京東河道事宜)[14]
- 王 瑚(1920年8月3日-9月18日,改江蘇民政部)
- 孫振家(1920年9月18日-1922年5月19日,辭免)[15]
- 劉夢庚(1922年5月19日-1924年11月5日,辭免)[16]
- 王芝祥(1924年11月5日-12月31日,改僑務局總裁)[16]
- 薛篤弼(1924年12月31日-1925年10月9日,改甘肅民政)[17]
- 劉 驥(1925年10月20日任命-?)
- 李 垣(1926年9月4日-1927年9月24日,張作霖任命)[18]
- 張濟新(1927年9月24日-1928年6月3日,因奉軍退出北京而職務告終)
- 李升培(1928年6月4日-?,代理)
- 北平特別市市長
- 何成濬(1928年6月25日-7月13日,以市公安局長代行市長職務)
- 何其鞏(1928年6月25日任命,7月13日正式就職)
- 張蔭梧(1929年6月12日-1931年2月27日,期間曾由沈家彝代理)
- 王 韜(1930年10月-1931年3月,暫行護理市長職務)
- 周大文(1931年2月27日-1933年4月,北平特別市改為北平市)
- 北平市市長
- 周大文(1931年4月27日-1933年6月16日,1931年4月 - 6月由胡若愚暫代市長職務)
- 袁 良(1933年6月16日-1935年11月1日)
- 宋哲元(1935年11月1日-8日,以二十九軍軍長代行市長職務)
- 秦德純(1935年11月8日-1937年7月28日)
- 張自忠(1937年7月28日-8月6日)
- 熊 斌(1945年8月16日-1946年7月15日)
- 何思源(1946年7月15日-1948年7月)
- 劉瑤章(1948年7月-1949年2月4日在任,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北平市军事管制委员会接管)
參考文獻[编辑]
引用[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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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脚本错误:没有“citation/CS1”这个模块。
- ↑ 西晉更名爲北平郡的、戰國時代燕國設置右北平郡,轄區在唐山地級市、天津薊州及寧城縣一帶;北魏時期的北平郡及其郡治北平縣,轄區在保定地級市一帶。其餘歷史地名「北平」則根本不在京津冀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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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國直轄市、省轄市一覽表(出自《行政區劃論壇》)脚本错误:没有“Unsubst”这个模块。
- ↑ 《國民政府公報》第71期,民國17年6月,第5頁。
- ↑ 《國民政府公報》第70期,民國17年6月,第5頁。
- ↑ 北平市政府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北京市檔案館,於2011-7-23查閱
- ↑ 《國民政府公報》第2726號,民國36年1月17日,第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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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编辑]
- 書籍
- 傅林祥、鄭寶恆 著:《中國行政區劃通史 中華民國卷》
- 中華民國國史館 著:《中華民國史 地理志》
參見[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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