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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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委员会,简称政法委,是中国共产党各级党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司法机构实施领导的党内机构,具体职能是指导、协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机关的工作。2018年开始,武警部队集中由中央军委指挥,各级政法委无对同级武警的指挥权力。[1]
历史沿革[编辑]
- 1956年7月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决定召开了第一次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会议,宣布成立“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彭真为主任。该机构是秘书性质的机构,任务是完成中共中央交办的工作,主要是法律工作方针政策及各部门分工等问题,不主管具体案件。当时,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设有党组,党组直接向中共中央负责,不向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报告工作。法律委员会只设在中央一级。[2][3][4]
- 1958年6月10日《中共中央关于成立财经、政法、外事、科学、文教各小组的通知》决定成立“中央政法小组”,彭真为组长、罗瑞卿为副组长。中央政法小组直属于中共中央政治局和中共中央书记处。上述通知照抄了毛泽东的批语指出:“这些小组是党中央的,直隶中央政治局和书记处,向它们直接做报告。大政方针在政治局,具体部署在书记处。只有一个‘政治设计院’,没有两个‘政治设计院’。大政方针和具体部署,都是一元化,党政不分。具体执行和细节决策属政府机构及其党组。对大政方针和具体部署,政府机构及其党组有建议之权,但决定权在党中央。政府机构及其党组和党中央一同有检查之权。”自1958年起,县以上各级党委均成立了政法小组,“协调”公、检、法的关系,并逐渐形成重大案件由党委审批的惯例。[2][3][4]
- 1979年9月9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中发〔1979〕64号),文件结束了党委审批案件的制度。[2]
- 1980年1月24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成立中央政法委员会的通知》(中发〔1980〕5号),决定成立“中央政法委员会”。1980年3月决定,彭真担任中央政法委员会书记。《通知》规定中央政法委员会有五项职能,主要是领导立法工作,把握法律中的政治方向,并不干预具体司法工作。与此同时,地方各级党委也普遍成立了政法委员会。中共中央并未明确政法委员会是地方各级党委的职能部门、领导政法工作。但政法委员会实际上“已经在发挥党委职能部门的作用,已经在宏观上统一组织领导政法各部门的工作。”[2][3]
- 1982年1月13日,《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政法工作的指示》规定,“各级党委的政法委员会是党委的一个工作部门”,任务是“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成立政法委员会的通知》(中发〔1980〕5号文件)的规定,联系、指导政法各部门的工作;协助党委和组织部门考察、管理干部;组织和开展政策、法律和理论的研究工作;组织党内联合办公,妥善处理重大疑难案件;组织和推动各方面落实“综合治理”的措施”。[5]
- 1987年,中共十三大召开,将实现党政分开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首要目标和突破口,中共十三大报告指出,“长期形成的党政不分、以党代政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不解决,党的领导无法真正加强,其他改革措施也难以顺利实施。因此,政治体制改革的关键首先是党政分开。党政分开即党政职能分开。”[2]
- 1988年5月19日,为贯彻中共十三大报告,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成立中央政法领导小组的通知》,撤销中央政法委员会,成立“中央政法领导小组”。中央政法领导小组的职能比中央政法委员会大大削弱,职能为指导和协调政法方面工作,一般不开政法会议,不发文件,体现了依法办事、党政分开的精神。但大多数省级以下党委的政法委员会并未立刻随之撤销。[2]
- 1990年3月6日,中共中央决定恢复设立“中央政法委员会”。1990年4月2日,《中共中央关于维护社会稳定加强政法工作的通知》指出,“中央决定,恢复中央政法委员会,适当调整其职责任务,各地党委政法领导机构的名称统一为政法委员会,并加强必要的建设。各地党委政法委员会的职责任务,可以参照中央政法委员会的职责任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确定。”“政法委员会恢复后,仍然要贯彻党政职能分开的原则,主要对政法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协调,当好党委的参谋和助手,其办事机构主要做调查研究工作,不要过于具体干预各部门的业务,使各级政府切实负起对所属的公安、安全、司法部门业务工作的领导责任,以保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充分发挥政法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各级政法委员会受同级党委领导,同时接受上级政法委员会的指导。”中央文件列举了中央政法委员会五项任务,属于“宏观指导”性质。[2]
- 1991年3月21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成立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通知》,成立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中央政法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地方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成立后,下设办公室也和同级政法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6]
- 199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机关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厅字〔1994〕9号),将中央政法委员会的职权扩大到七项,其中包括“研究和讨论有争议的重大疑难案件”,“组织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研究、指导政法队伍建设和政法各部门领导班子建设”。1995年,中央政法委员会的职权扩大到十项。在中央政法委员会职权不断扩大的同时,地方各级党委的政法委员会的编制得到扩展,权力得到强化。[2]
- 1999年7月,为处理法轮功问题,“中央610办公室”设立,与中央政法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7]
- 2012年中共十八大之后,已持续十年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兼任中央政法委书记的局面,改变为由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兼任中央政法委书记。中共中央总书记直接听取中央政法委书记汇报,实际上加强了中央政法委的工作。2014年1月,由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升格而成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召开,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出席并发表讲话。2010年4月,中共中央组织部下发文件,要求省级政法委员会书记不兼任公安厅(局)长。中共十八大前后的地方各级党委换届中,多数省份的公安厅(局)长不再任政法委员会书记。[8]
- 2013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中强调,除涉及外交、国防等特殊领域外,“政法委今后将不会介入个案”。[9]
- 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称“政法委员会是党委领导政法工作的组织形式,必须长期坚持。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要把工作着力点放在把握政治方向、协调各方职能、统筹政法工作、建设政法队伍、督促依法履职、创造公正司法环境上,带头依法办事,保障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政法机关党组织要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向党委报告制度。加强政法机关党的建设,在法治建设中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保障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10]
组织结构[编辑]
2016年改革后,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法委员会是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第一级职能部门之一。
中共地方各级委员会的政法委员会名为“中国共产党某地方委员会政法委员会”。主管同级公安、检察、法院、司法机构,以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稳、反邪教等。但不分管信访,同级的信访局隶属于同级地方党委办公厅(办公室)。
领导体制[编辑]
實行首长(書記)負責制。政法委书记进入同级党委常委会。政法委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工作。政法委设专职副书记,公、检、法、司的负责人一般为同级政法委委员。
2012年中共十八大后,中央政法委书记不再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
参考文献[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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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脚本错误:没有“citation/CS1”这个模块。
- ↑ 3.0 3.1 3.2 申欣旺,中央政法委的改革风向,人民文摘2013年第6期
- ↑ 4.0 4.1 彭真生平大事年表(1956年—1960年),中国共产党新闻网,2007-04-24
- ↑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政法工作的指示,中国共产党新闻网,2014-10-25查阅
- ↑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更名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绍兴晚报,2011年9月17日 脚本错误:没有“webarchive”这个模块。
- ↑ 中央政法委新阵容亮相,大公网,2013-04-08
- ↑ 政法委改革加速 减少案件干预,和讯网,2014-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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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凤凰网,2014-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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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链接[编辑]
参见[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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