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蒙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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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编辑]
2016年提出的《禁止蒙面法》[编辑]
脚本错误:没有“Labelled list hatnote”这个模块。 「禁止蒙面法」在2016年首次被提出。緊接在旺角騷亂之後立法會舉行保安事務委員會特別會議,民建聯議員葛珮帆提出引入《禁蒙面法》的建議[1][2]。
旺角騷亂發生於2月8日,由對市民對政府的小販管理政策不認同,發起保護熟食小販免受驅趕的行動[3][4] 。在警察介入後,行動發展成警民衝突[5] [6],期間一名警員受傷倒地,另一名警員見狀向空中開槍[7][8]。開槍後示威者情緒更為激動,並且投擲更危險的雜物,衝突後來演變成遊擊戰在多處縱火,導致警力不勝負荷[9]。
事件造成了90多名警員和4名新聞記者受傷[10],是1997年香港主權移交中國以來,首次被政府定性為「暴亂」的事件[11], 有媒體甚至稱事件為「暴動」[12]。做成如此嚴重傷害的示威活動在當時十分罕見,引起社會的震撼。多個民間團體及所有的大學學生會將衝突視為政治問題(詳見大專院校反應)。多個團體提及政府沒有尊重小販春節擺賣的傳統[13],認為忽視民意、民情常識、人情法理是事件起因之一[14][15][16][17],「官逼民反」一度成為熱門詞語[16][18][19]。政府的立場與這些觀點形成強烈的對比,形容是「徹頭徹尾的暴亂事件」,又指小販管理事件及政府管治問題「全部都是一些借口來的」[13][20]。多個親政府的團體對示威者的行為感到憤怒,認為是破壞法治和社會安寧[21][22][23]。
事件發生後,包括葛珮帆在內的數名議員要求保安事務委員會召開緊急會議[24]。葛珮帆在會議中首次提議立法禁止公眾集會參與者蒙面[2]。讚同的議員認為騷亂事件中訴諸暴力的人士蒙面,藉以掩飾身份及逃避法律責任;又稱佔領行動而被控違法的人士獲法庭輕判,引致鼓吹暴力[2]。政府一方在會上未有明確表態[1]。這個令人意料不及的提案在短時間獲得社會關注,但由於未有明確提及法例怎樣執行,因此當時的關注重點在於範圍不明確以及擔心對公眾的影響。建制派的議員認為,「蒙面的目的不外乎是不想被人認出,希望能夠逃避法律責任」[25];旺角事件後市民擔心會再有同類事件發生,認為立法可以協助警方執法[26];現行法例阻嚇性不足,「人家不認得他(示威者),心態上較少顧忌,所以會做較激進行動」[27]。提議曾經一度獲得佔優勢的支持,兩個報章媒體向全體立法會議員進行調查,結果皆為大比數贊成制訂《禁止蒙面法》[28];另外在一項民建聯進行的民意調查中發現72%受訪者支持制訂《禁止蒙面法》[27]。
雖然如此,提案的推進受到好些障礙。保安事務委員會委員涂謹申認為,暫時未有需要研究蒙面法,並稱「當局不要過份反應」[29]。他指出若蒙面法實施後,會阻礙一些苦主示威(例如公司倒閉追討欠薪、購買金融產品失敗),認為今次事件警方根據閉路電視等抓到的涉事者不算少,需要先考慮立法引致的犧牲[29]。另外葉劉淑儀表示,請教律政司時得悉這做法或會影響人身自由,相信難以成事[28]。及後,在立法會會議中只有零碎的數次提及,這些會議之中亦未有談及具體細節[30]。在隨後兩年,社會再沒有大型的騷亂事件,《禁止蒙面法》的提案也沒有開始正式的立法程序。
反對逃犯條例修訂草案運動[编辑]
脚本错误:没有“Labelled list hatnote”这个模块。 在旺角騷亂過去後,香港再也沒有大規模的衝突,直至出現反對逃犯條例修訂草案運動。這項社會運動於2019年6月大規模爆發[31],並且截至《禁止蒙面規例》生效時仍未平息。
政府採取強硬的手法推行一條極具爭議性的法例是整場運動的導火線。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提出修訂《逃犯條例》[32]。民主派認為修例侵害人權及違反基本法的高度自治原則,持續展開「拉布」行動以阻止通過[33][34],但先後遭到立法會秘書處以不合作形式杯葛會議[35][36]及李家超以法案委員會「已失效,政府看不到目前的困局有何出路」為理由,要求立法會繞過法案委員會在大會對修例辯論及表決[37]。這種激進的做法被批評為「犧牲議會傳統」及「後患無窮」[38][39]。市民眼見法冶受到嚴重破壞及威脅,在6月9日籍著一場1997年主權移交以來最多人參與的遊行[40][41],正式開始了這場社會運動。
隨著示威活動持續,「止暴制亂」成為特區政府及建制派的常見用語,其意思是制止暴力及遏制社會動亂。這個試圖將現況定性為脚本错误:没有“ilh”这个模块。問題的新興用語來自一場8月7日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舉辦的座談會,會中張曉明稱止暴制亂是「香港当前压倒一切的急迫任务」[42][43]。警察展開大規模的拘捕行動,截至9月2日共拘捕1117人[44]。有警員喬裝成示威者,與軍裝警員裏應外合拘捕示威者[45][46]。同時也對多個遊行申請發出禁止公眾集會及反對公眾遊行通知書[47][48][49][50]。然而這種策略一直未有見到成效,港澳辦在9月3日的記者會形容「暴力、違法活動仍然沒有得到完全遏制,在有些時候、有些地方,少數暴徒變本加厲」[51]。
運動中的警務負擔[编辑]
警方成為政府在示威前線的唯一代表[52],亦是抵抗示威者攻勢的唯一防線[53]。林鄭月娥在路透社公開的錄音中提到「自己除了3萬警力之外甚麼都沒有」,同時她又表示「警方面對示威者是寡不敵眾」[54]。
隨著運動發展,警隊的角色由「磨心」[52][55]演變成運動反對的對象。他們受到使用脚本错误:没有“ilh”这个模块。及襲擊記者等指控[56]。在8月一份由中文大學發表的現場調查報告顯示, 示威者認同的參加原因中「表達對警方處理示威手法的不滿」超越 「要求政府撤銷『逃犯條例』修訂」的人數,並成為參加原因的第一位[57][56]。
數個月以來,警員長期超時工作疲於奔命[58][59],警力被抽調到各區處理暴亂,也導致其他警務人員的工作量劇增[60]。而當大型事件發生時,警員執勤時間由8小時延長至12小時[61]。一名特遣隊員染上感冒後猝死[60][59]。多個媒體報導香港警察受到情緒壓力問題困擾[62][63]。警方被問及有警員沒有展示警員編號及出示委任證[64]時亦表示「最擔心家人起底問題,佢地覺得現時警員士氣好重要,壓力又大」[65]。電台節目主持人陳雲海在其Facebook專頁,引述一名警員指警隊已爆發離職潮[66]。BBC引述一名暱名的高級警官承認6月和7月的警員招聘數字大幅下降,又稱「如果這種情況(街頭衝突)進一步升級,將使我們減少其他範疇的警務工作。我們已經到了極限(原文:pushed to the limit),正在應對當中」[53]。另一方面,越來越多示威者認同「在政府一意孤行的情況下,抗爭者使用武力是可以理解的」[57]。這些跡象顯示,警方所受到的挑戰越來越嚴峻。
訂立前的社會輿論[编辑]
作為反修例運動一部份的佔領立法會事件發生後,林健鋒議員繼2016年之後再度建議考慮立《禁蒙面法》[67]。他稱「雖然現時建制派對反蒙面法未有共識…立法值得研究、考慮」[67]。隨後的7月及8月有媒體零星地提及《禁蒙面法》,但沒有出現廣泛的討論。
後來,港澳辦在9月3日記者會上,回答記者關於中央政府對《緊急法》的看法時,首次提及《禁止蒙面法》:「我們也注意到許多團體和市民都紛紛呼籲采取更為有力的措施來止暴制亂。比如制定《禁止蒙面法》等,盡快恢復社會的正常秩序。中央全力支持行政長官和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運用一切必要的手段止暴制亂,保障市民生命安全和各項權利,維護香港法治的尊嚴」[68][69][70]。9月4日,湯家驊出席電台節目時,對引用緊急法有保留,但另一方面建議設立《禁蒙面法》[71]。在這些論調之下,社會對《禁蒙面法》的討論開始增多。
提倡[编辑]
面對大多數示威者也蒙面參與活動的情況,《禁蒙面法》的提倡者往往視激進示威者蒙面為一種增加執法難度以及逃避刑事責任的行為[72][73]。自9月開始,他們陸續對支持反蒙面法表態。他們主要有兩種主張:認為可幫助警察執法,以及認為可以制止罪行。
張國鈞、周浩鼎及何君堯等人認為, 禁止示威者配戴口罩掩蓋容貌,可以方便警察辨別暴力示威者的身份,幫助他們更有效執法[74] 。他們主張搜證困難而無法在日後追究示威者的暴力行為是一種「法律的缺失」,《禁蒙面法》能讓警方有「多點權力來止暴制亂」[75][74] 。另一方面,蔣麗芸、葉國謙則主張《禁蒙面法》有助減少社會嚴重罪行,有效止暴制亂,令社會平復[76][77]。
亦有觀點從年輕人成長的角度出發。梁美芬認為沒有《禁蒙面法》「害咗啲年輕人」,令他們覺得做事無需要負責任[78]。而譚惠珠稱有《禁蒙面法》後,年輕人「會好好地留在家做其他有意義的事」[73]。
支持行動[编辑]
香港市民及團體舉行了多次小規模的請願,支持政府訂立《禁蒙面法》。
日期 (2019年) | 主辦者 | 標語 | 地點 | 備註及估算人數 |
---|---|---|---|---|
8月28日 | 禁蒙面法關注組、 政中香港人 |
「國際標準 香港為何獨缺」 | 政府總部外 | 約30人[79][80] |
8月29日 | 民建聯 | 「暴徒蒙面 無法無天」、「光明磊落 何必鬼崇」 | 政府總部外 | 約十多人[72] |
9月27日 | 政中香港人、 香港基層聯盟 |
「支持警方 嚴正執法」、「止暴治亂 還港安寧」 | 政府總部外 | 約80人,同時支持《緊急法》[81] |
10月3日 | 反黑金、反「港獨」關注組 | 「沒有蒙面法 警察難執法」「譴責暴徒 蒙面犯法」 | 政府總部外 | 約30人,同時支持《緊急法》[82][83] |
10月3日 | 支持訂立禁蒙面法關注群組 | 「國家主權 不容挑戰」「止暴治亂 還港安寧」 | 政府總部外 | 約30人,同時支持《緊急法》[84][83] |
曾在2016年提出禁止蒙面法的議員葛珮帆在10月3日召開召開跨黨派及跨界別的記者會,宣布成立「禁蒙面法推動小組」,並進行網上簽名行動[85][86]。
質疑[编辑]
- 侵犯權利
議員涂謹申及議員陳皓桓堅持戴口罩參與活動或保障私隱是市民的權利[77][87]。這些觀點稱《禁蒙面法》會影響「和理非」支持者的權利[77],拒絕認同戴口罩都是「暴徒」,舉例指藝人、空中服務員、中資公司的僱員等在出席遊行時也會戴上口罩,以保護自己免受白色恐怖的威脅[77]。
- 缺乏阻嚇作用
議員湯家驊、香港大學法律教授陳文敏質疑《禁蒙面法》的阻嚇作用[88][89][77]。數個月以來,已有大量市民因為參與未獲警方批准的遊行而違反香港《公安條例》[90][91]。他們認為在《禁蒙面法》以外已有其他罪行的刑罰同期執行,不能作為阻嚇[88]。沒有理由期望示威者會遵守《禁蒙面法》這個更具爭議的規定[89]。
- 無法平定暴亂
議員陳皓桓及民間記者會形容《禁蒙面法》是一種法律形式的打壓,認為這個措施不能阻止示威者的行動[87][92]。並建議政府改為以回應市民的訴求來應對當前的動亂[87][92]。
- 會引發政變
議員田北辰、議員梁家傑、民間記者會也引述了2014年烏克蘭革命作為例子[93][94][92]。他們警告政府當年烏克蘭訂立《禁蒙面法》後導起民情洶湧,情況不能收拾,最後衍生推翻政權的革命[93][94][92]。民間記者會亦提及蒙面就如戴上黃頭盔一樣,帶有象徵意義[92]。涂謹申認為,政府強推《禁蒙面法》可能會釀成另一條《逃犯條例》的危機[77]。
與《緊急法》的關係[编辑]
脚本错误:没有“Labelled list hatnote”这个模块。 作為一種激進的法律措施,訂立《禁蒙面法》與使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簡稱《緊急法》)時常被一起提及。
自從8月12日月底港澳辦在臨時召開新聞發佈中形容香港「出現恐怖主義苗頭」[95][96]開始,社會坊間對政府將會使用《緊密法》的疑慮顯著增多[97]。當時社會對《緊急法》的普遍理解是可用作宣布香港進入緊急狀態,籍此頒布宵禁或者請求解放軍進港。警方在8月30日展開的大逮捕行動,以及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於9月4日宣佈撒回修例,也令公眾質疑政府是否為《緊急法》進行準備[98][99][100]。中國官媒《環球時報》形容《緊急法》為「尚方寶劍」[101];另一方面,一些網絡評論人士與網民警告林鄭月娥一旦動用《緊急法》,將與示威者「攬炒」(同歸於盡)[97]。
賦予的權力[编辑]
吳靄儀解釋:『《緊急情況規例條例》是殖民地法例,賦予港督會同行政局,在認為出現了「緊急情況」(emergency)或「危害公安」(public danger),直接通過任何港督認為適當的緊急規例(may make any regulations whatsoever)。該條例的實質效果,就是容許港督在行政局同意之下,凌駕經性地擱置、更改、擴大現行法例,毋須經立法局而訂立新法』[98]。換而言之,《緊急法》是容許行政長官繞過立法會,在沒有議員對立法進行辯論及表決下,制立新規例的激進措施。規例內容範圍涵蓋審查傳媒、禁止集會、管制交通、沒收財產、修訂法例、強制服務、遞解離境等等,有效時期可持續至另行命令廢除,權力相當廣泛[102]。
使用《緊密法》制定新規例除了不需要得到議員同意外,還大幅縮短制定規例所需要的時間。經正常立法程序的法例,立法流程最快要6個月[75]。
引用《緊急法》的爭論[编辑]
社會各界也表示出對於引用《緊急法》的擔憂,這也包括了親政府派的人仕,例如蔣麗芸及自由黨黨魁鍾國斌。
張達明表示,引用緊急法推行禁蒙面法只會將香港推入萬劫不復的地步,政府是下一個非常大的賭注,因為現時的問題並非法律問題,而是政治問題,立禁蒙面法不但未必止暴制亂,更是向全世界宣示,香港政府不會再遵從法律程序處理法律問題,是一個很壞的先例[103]。鍾國斌接受訪問時說,使用緊急法會對國際社會發出錯誤訊息,稱「現在香港是一個國際大都會,全世界都在看你香港,你不能用這種單純的方法,以為就能解決香港的問題。」[74] 梁家傑反對使用《緊急法》解決問題,又指政治問題需政治解決,若使用「嚴刑峻法」,擔心只會適得其反[94]。
蔣麗芸表示民建聯希望可以立《蒙面法》,但並非使用《緊急法》,而是透過正常立法程序[75]。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認為,政府不會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訂立針對蒙面的緊急法案[73]。她又提及,訂立反蒙面法應交由立法會在下月復會後討論[104]。
湯家驊是行政會議成員之一,他對引用《緊急法》的態度在兩次的訪問中出現轉變。9月25日接受訪問時,湯家驊表明不同意引用《緊急法》禁蒙面,認為引用《緊急法》有副作用,包括影響國際投資者對香港的看法。他表示立法細節需仔細討論,包括如何執法、是否刑期分期執行等,認為立法禁蒙面應「等一等,睇一睇」[88]。隨後,在跟蹤代表團到北京出席國慶70周年活動[105]後,在10月3日再次接受媒體訪問。當時他指出,《緊急法》具針對性,對守法的市民而言「完全無影響」,相對上較容易接受。他又稱政府正研究推出宵禁令,表示若政府要引用《緊急法》,《禁蒙面法》相比宵禁令是「不可接受之中較可接受」的方案[106]。
條例[编辑]
立法過程[编辑]
星島日報率先在8月27日的專欄中報導「有消息指,港府經過研判,認為透過現行法例第二四一章《緊急情況規例條例》進行緊急立法是可行方法」[107]。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在9月11日表示一直在研究《緊急法》,稱會考慮很多因素。他也指出政府就「蒙面法」聽到很多意見,也在進行法律上的研究[108][109]。星島日報在10月4早再次報導內幕消息指特首林鄭月娥「過去兩天都與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及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舉行閉門會議,為引用《緊急法》做準備」[110]。
政府行政會議於10月4日早上召開特別會議討論引用《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等議題[111][112]。在此之前,多個媒體也曾引述「消息人仕」指出政府將通過《禁蒙面法》[113][114]。召開特別會議其間,多架警車及消防車在場戒備[112],沒有發生衝突事件,會議順利進行。
下午,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在政府總部舉行記者會,宣布行政會議通過引用《緊急情況條例》訂立《禁止蒙面規例》,以阻嚇激進違法行為,並協助警方執法[115][114]。她表示:「鑑於近日社會已出現危害公共安全的情況,作為負責任的政府,我們不能夠讓現行的法例避而不用」、「制定《反蒙面法》的決定,不是一個容易的決定,但以今日的情況來說,是一個必須的決定」[116]。她補充稱,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訂立《禁止蒙面規例》並不等於香港已進入緊急狀態,香港目前已出現危害公安的情況,符合引用條例的要求[115]。規例包含豁免及合理辯解的條款,於當日刊憲,翌日零時零分生效[115][117]。該條例使用附屬法例的方式推行,會在之後交由立法會審議,即「先訂立、後審議」方式[116]。由於立法會仍然未完成復修工程[118],需要等待至10月16日立法會復會後提交[115]。
理據[编辑]
按照政府提交與立法會的參考資料摘要指出[119]:
- 自2019年6月9日,香港有400宗由《逃犯條例》修訂建議引發的公眾活動
- 示威者衝擊警方封鎖線、蓄意破壞公共設施、投擲汽油彈、縱火、癱瘓交通等行為,破壞社會安寧及安全,影響香港社會正常運作
- 非法和暴力行為不斷升級
- 示威者通過社交媒體連繫,特點是動員迅速及手法多變,持續約四個月,仍未有完結跡象
- 10月1日示威者的行動很激進並波及大量地方,做成很嚴重破壞,當天拘捕人數達269人
- 蒙面示威者的暴力和違法行為造成的廣泛和迫在眉睫的公共危險
- 認為禁止蒙面能夠起阻嚇作用,有效減少暴力行為並協助警察的調查和司法工作
- 認為禁令符合公共利益 ,對恢復社會安寧有幫助 ,是保障公共秩序及公共安全的合理措施
- 認為已充分考慮到即使在出現危害公共安全的情況下仍須顧及的基本權利
特首林鄭月娥在10月4日的政府總部記者會指出[116]:
- 近期事件,尤其是9月29日及10月1日的暴力事件進一步升溫
- 示威由集中於一兩區演變為同時在各區舉行,即「遍地開花」
- 縱火及投擲汽油彈由在馬路及地鐵站外發生演變為在地鐵站內
- 大規模破壞的建築物由公共建築物延伸至暴徒自己選定的目標商店
- 出現使用私刑來解決問題的行為
- 與警員的互動由對視和突襲演變為圍毆、使用致命武器及腐蝕性液體
- 出現對警員搶奪罪犯及搶奪配槍的行為
- 學生參與示威的比例越來越多
- 參與暴力破壞的示威者幾乎全部蒙面,指目的是逃避刑責,他們因此更恃無忌憚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在同一記者會指出[116]:
- 現時香港公共安全受到威脅的起因是有「暴徒」作出暴力犯法行為
- 相信法例對整體社會安寧及社會安全有幫助
條文內容[编辑]
“ |
1. 生效日期 本規例自2019年10月5日起實施。
在本規例中—— 《公安條例》(Cap. 245)指《公安條例》(第245章); 公眾地方(public place)具有《公安條例》第2(1)條所給予的涵義; 公眾集會(public meeting)具有《公安條例》第2⑴條所給予的涵義; 公眾遊行(public procession)具冇《公安條例》第2⑴條所给予的涵義; 未無批准集結(unauthorized assembly)的涵義與《公安條例》第17A(2)條中該詞的涵義相同: 非法集結(unlawful assembly)的涵義與《公安條例》第18條中該詞的涵義相同; 蒙面物品(facial covering)指面罩,或任何其他聽掩某人面部(全部或部分)的任何種類物品(包括顏料); 警務人員(police officer)具有《警隊條例》(第232章)第3條所給予的涵義。
(1) 任何人不得在身處以下活動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 (a) 非法集結(不論該集結是否《公安條例》第19條所指的暴動); (b) 未經批准集結; (c) 符合以下説明的公眾集會一 (i) 根據《公安條例〉第7(1)條進行;及 (ii) 不屬(a)或(b)段所指的集結;或 (d) 符合以下説明的公眾遊行一 (i) 根據《公安條例》第13(1)條進行;及 (ii) 不屬(a)或(b)段所指的集結。 (2) 任何人違反第⑴款,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4級罰款及監禁1年。
(1) 被控犯第3(2)條所訂罪行的人,如確立在有關指控罪行發生時,該人對使用蒙面物品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即為免責辯渡。 (2) 在以下情況下,有關的人須視為已確立該人對使用蒙面物品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一 (a) 有足夠證據帶出以下爭論黠:該人冇上述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及 (b) 控方沒冇提出足以排除合理疑點的證據證明並非如此。 (3)在不局限第(1)款所提述的合理辯解的範圍的原則下,在以下情況下,有關的人即屬有合理辯解一 (a) 該人當時身處有關集結、集會或遊行,正在從事某專業或受僱工作,並於正在作出與該專業或受假工作相關的作為或活動時,為了該人的人身安全,而使用有關蒙面物品; (b) 該人常時身處有關集结、集會或遊行,並正在因宗教理由,而使用冇關蒙面物品;或 (c) 該人常時身處有關集结、集會或遊行,並正在因先前已存在的醫學或健康理由,而使用有關蒙面物品。
(1) 如身處公眾地方的人正在使用蒙面物品,而某警務人員合理地相信,該蒙面物品相常可能阻止讖辨身分,則本條就該人而適用。 (2) 上述警務人員可一 (a) 截停上述的人,並要求該人除去冇關蒙面物品,以令該警務人員能夠孩實該人的身分;及 (b) 如該人沒有遵從(a)段所指的要求——除去該蒙面物品。 (3) 任何人沒有遵從第(2)(a)款所指的要求,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3级罰款及監禁6個月。
就第3(2)或5(3)條所訂罪行而提出的檢控,只可在自干犯該罪行當日起計的12個月屆滿前展開。 |
” |
——第241K章 《禁止蒙面規例》[120] |
司法事件[编辑]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發言表示,條例「已充分顧及《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內的人權保障,包括言論自由、和平集會和私隱的權利。不過,這些權利並非絕對,而是可以對其施加限制,但這些限制需符合相稱性原則…尤其須查究是否為達致該社會利益而令個人承受過分嚴苛的負擔」、「不會損害市民言論自由與和平集會自由的本質,因為他們依然可以在不使用這些蒙面用品的情況下,自由參加合法、和平的公眾活動」[121][116]。
學聯前副秘書長岑敖暉在10月4日(即宣佈訂立當日)下午5時就規例提出司法覆核。隨後岑敖暉及社民連梁國雄另外再向高等法院,要求禁止政府訂立的《禁止蒙面法》在午夜後生效,高等法院晚上開庭處理後拒絕受理。
24名立法會民主派議員在10月6日向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許可,要求法庭宣布引用《緊急條例》訂立《禁止蒙面規例》是違法及違憲,並申請臨時禁制令。高等法院法官林雲浩決定拒絕頒布臨時禁制令,下星期二頒下書面判辭。至於有關司法覆核許可申請,押後至本月下旬再處理。
梁國雄在10月8日再度就《禁蒙面法》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他要求法庭宣布《緊急法》及《禁蒙面法》違反《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並宣布《緊急法》及《禁蒙面法》無效。
執行情況[编辑]
後續事件[编辑]
参见[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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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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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编辑]
- 電子版香港法例 - 第241K章 《禁止蒙面規例》
- 香港政府新聞網 - 政府宣布訂立禁蒙面法
- 香港特區政府憲報 - 2019年119號法律公告 《禁止蒙面規例》
- 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緊急情況規例條例》 (第241章) 《禁止蒙面規例》
- 保安局:禁止蒙面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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