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2023年臺灣大規模Omicron感染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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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2022-2023年期間,在台灣實施經濟防疫新模式,所發生的大規模Omicron變異株感染事件。

事件經過[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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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案例[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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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月1日,台灣本土確診病例單日新增4例[1]
  • 3月2日,台灣本土確診病例單日新增2例[2]
  • 3月3日,台灣本土確診病例單日新增5例[3]
  • 3月4日,台灣本土確診病例單日新增2例[4]
  • 3月5日,台灣本土確診病例單日新增8例[5]
  • 3月6日,台灣本土確診病例單日新增3例[6]
  • 3月7日,台灣本土確診病例單日新增2例[7]
  • 3月8日,台灣本土確診病例單日新增8例[8]
  • 3月9日,台灣本土確診病例單日新增3例[9]
  • 3月10日,台灣無新增本土病例及死亡病例[10]
  • 3月11日,台灣本土確診病例單日新增7例[11]
  • 3月12日,台灣本土確診病例單日新增1例[12]
  • 3月13日,台灣本土確診病例單日新增5例[13]
  • 3月14日,台灣本土確診病例單日新增2例[14]
  • 3月15日,台灣無新增本土病例及死亡病例[15]
  • 3月16日,台灣本土確診病例單日新增3例[16]
  • 3月17日,台灣無新增本土病例及死亡病例[17]

大規模疫情[编辑]

首波疫情,「2022年3月中」開始,「5月底」最高峰,「8月初」最底點,主流病毒株為BA.2,其次為BA.1(疫情前期主流,隨後被取代),少數為BA.5

2022年3月中,在台灣近內開始發生多起Omicron變異株的大規模群聚感染事件。

主要傳播鏈 首例確診日期 首例
個案號
備註
嘉義婚宴群聚 2022年3月18日 案21792
高雄化工廠群聚 2022年3月24日 案22394
中和公寓群聚 2022年3月25日 案22598 為社區篩檢個案及其家人。
基隆警察相關 案22595 為小吃店及其延伸,含房仲及校園和其他社區個案。
樹林科技廠 案22556 為員工。
三重業務員 2022年3月26日 案22701
桃竹移工群聚 2022年3月27日 案22853 為員工及確診個案接觸者。
台東家庭群聚 案22849 為家庭群聚。
台中婚宴群聚 2022年3月30日 案23277 為婚宴相關接觸者及婚宴延伸醫院相關人員。
高雄娛樂場所延伸群聚 2022年3月31日 案25606 為台中婚宴後續高雄傳播鏈。
花蓮護理師/某旅行團相關 2022年4月1日 案23529 為相關確診個案接觸者。
桃園工作室群聚 案23540 為確診個案家人。
三峽校園群聚 2022年4月2日 案23396 主要為校園或確診個案接觸者。
高雄帝堡娛樂場所延伸群聚 案25174 為高雄雅閣會館傳播鏈的後續延伸,最早期為台中婚宴群聚。
高雄大帝國娛樂場所延伸群聚 2022年4月3日 案25056
張惠妹演唱會相關 案25507 為同月3、6、8日等三場不同場次。
花蓮奧斯卡群聚 案24686 為花蓮主要傳播鏈。
屏東小吃部群聚 2022年4月9日 案25601 為高雄個案延伸。
花蓮某補習班相關 2022年4月11日 案28330 為花蓮奧斯卡群聚相關延伸。
演藝圈相關 2022年4月13日 不明 接二連三出現藝人及電視台爆出確診,多部節目戲劇接二連三停拍。

4月1日,「本土單日確診」再次破百例,來到104例[18]

4月13日,「本土單日確診」新增744例,超越2021年的全國三級警戒時期最高的721例「本土確診個案」[19]

4月15日,「本土單日確診」首次破千例,來到1,209例[20]

4月24日,「本土單日確診」首次破5000例,來到5,092例[21]

4月28日,「本土單日確診」首次破萬例,來到11,353例[22]

5月6日,「本土死亡病例」再次突破10例[23]

5月10日,「本土單日確診」首次破5萬例,來到50,780例[24]

5月26日,首次「本土死亡病例」突破百例[25]

5月27日,「本土單日確診」新增94,808例,為「本土確診」新增最高紀錄[26][27]

6月9日,新增「中重症單日個案」為575例(中症384例,重症191例),為「中重症個案」新增最高紀錄[28]

6月10日,「本土死亡病例」新增213例,為「本土死亡」新增最高紀錄[29][30][31]

8月8日,本土新增15,206例,創5月1日以來(100天)新低[32]

第二波疫情,「2022年8月中」開始,「10月初」最高峰,「12月初」最底點,主流病毒株為BA.5(於2022年8月底,成為主流),其次為BA.2(前波主流,漸漸被取代),少數為BA.4BF.7XBBBQ.1BA.2.75

8月30日,繼7月12日之後,相隔49天再度出現單日「本土確診」突破3萬例,來到31,178例[33][34]

9月7日,繼6月29日之後,相隔70天再度出現單日「本土確診」突破4萬例,來到41,021例[35][36]

10月5日,繼6月22日之後,相隔105天再度出現單日「本土確診」突破5萬例,來到54,874例[37][38]

12月5日,本土增10,209例,創4月27日以來(222天)新低[39][40]

第三波疫情,以「快升快降」為本波模式,「2022年12月中」開始,雙高峰(第一階段:2023年1月初,第二階段:目前時間),主流病毒株為BA.5(前波延續,並漸漸被取代)、BA.2.75(於2023年1月底,成為主流),其次為BQ.1,少數為BF.7XBBBA.2

12月27日,繼11月17日之後,相隔40天再度出現單日「本土確診」突破2萬例,來到24,427例[41][42];另新增7例死亡,為5月5日之後(236天)以來新低,並為5月11日之後,首次降至新增10例死亡以下[43]

2023年1月4日,繼2022年11月1日之後,相隔64天再度出現單日「本土確診」突破3萬例,來到33,330例[44][45]

1月10日,「境外移入」新增560例,為「境外移入」新增最高紀錄[46]

1月31日,繼2023年1月5日之後,相隔26天再度出現單日「本土確診」突破3萬例,來到32,023例,並連2天翻倍暴增[47][48]

2月3日,繼2022年7月15日之後,相隔203天再度出現單日「本土死亡」突破100例,來到105死[49][50]

亞型/子系變異株確定案例[编辑]

  • 截至2023年2月6日止[51]
    • 本土案例:2,540例BA.2、1,614例BA.5、107例BA.2.75、12例BF.7、29例BQ.1、5例XBB、5例BA.4。
    • 境外案例:1,034例BA.2、1,564例BA.5、167例BA.2.75、156例BF.7、52例BQ.1、33例XBB、104例BA.4

本土病例(無、輕、中、重症)統計[编辑]

  •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2月6日止,總累積病例:9,620,559例
輕症(含無症狀) 中重症
中症 重症
9,575,748人 26,106人 18,705人
(其中病故15,936人)
99.54% 0.27% 0.19%

防疫措施[编辑]

指揮中心[编辑]

臺灣經濟防疫新模式措施[编辑]

  • 經過七次(2022年2月24日[52]、3月28日[53]、4月27日[54]、5月30日[55]、6月29日[56]、7月19日[57]、11月28日[58])的修改:
    • 疫情中心宣布,考量國內疫情趨緩、呼吸道傳染病流行情形平穩,為兼顧防疫、經濟及社會運作,維持國內防疫量能與有效控管風險,經綜合評估疫情情勢,12月1日起適度放寬戴口罩等防疫措施。
    • 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 室外空間、室外場所,取消應全程佩戴口罩之規定。惟歲末/跨年大型室外活動之口罩規定,將視近期疫情變化,另行研擬。
      • 外出於室內空間、室內場所(包括車廂、船舶、航空器等運具之內部空間),維持應全程戴口罩,但符合例外情形者,得免戴口罩。
      • 符合以下例外情形者,於室內得免戴口罩,但應隨身攜帶或準備口罩。但若本身有相關症狀或與不特定對象無法保持社交距離時,仍應戴口罩:
        • 從事運動、唱歌、拍攝個人/團體照。
        • 自行開車,車內均為同住家人,或無同車者時。
        • 直播、錄影、主持、報導、致詞、演講、講課等談話性質工作或活動之正式拍攝或進行時。
        • 於溫/冷泉、烤箱、水療設施、三溫暖、蒸氣室、水域活動等易使口罩潮濕之場合。
      • 外出時有飲食需求,得免戴口罩。
      • 於指揮中心或主管機關指定之室內場所或活動,如符合指揮中心或主管機關之相關防疫措施,得暫時脫下口罩。
      • 餐飲場所:取消宴席不得逐桌敬酒敬茶之規定。

修訂「2019冠狀病毒病」定義[编辑]

經過四次(2022年5月5日[59]、5月18日[60]、5月26日[61]、6月21日[62])的新增修改:

指揮中心表示,只要「民眾」(不分年齡及族群),使用經「衛福部食藥署」核准通過之「家用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驗試劑」及「家用抗原快篩試劑」檢測陽性,並經醫師確認,亦可判定為確診。

確定病例輕重症分流收治原則[编辑]

經過三次(2022年4月14日[63]、5月4日[64]、5月17日[65])的修改:

  • 指揮中心表示,鑒於國內社區疫情持續擴大,為保全醫療量能,即日起調整「COVID-19確定病例輕重症分流收治原則」,以確保確定病例即時獲得醫療照護,說明如下:
    • 醫院:中/重症及因其他疾病經醫師評估有住院治療必要之確診者,收治住院。
    • 加強版集中檢疫所/防疫旅館:年齡70歲(含)以上、年齡65-69歲獨居、懷孕36週(含)以上、出生未滿3個月且有發燒、出生3-12個月且高燒(>39度)、或無住院需要但不符合居家照護條件之無症狀/輕症確診者。
    • 居家照護:年齡69歲(含)以下,且符合居家照護之無症狀/輕症確診者,採居家照護。不符合居家照護之無症狀/輕症確診者,如本人或法定代理人要求希望採居家照護,經醫療人員評估後,得採取居家照護。
    • 加強版集中檢疫所/防疫旅館綠色通道:為提供收治於加強版集中檢疫所/防疫旅館的高風險確診者之緊急就醫需求,設置綠色通道,提供緊急生產及兒童等就醫需求,以保障病人安全。
    • 醫院下轉原則:經醫師評估已無住院醫療需求,且符合解除隔離條件者,得由醫院先行安排出院;未符合解除隔離條件者,倘符合「COVID-19確診個案居家照護管理指引及應注意事項」居家照護條件,則轉返家進行居家照護至隔離期滿;若未符合居家照護之健康條件者,則轉至加強版集中檢疫所/防疫旅館。確診者需「解除隔離治療通知書」或「隔離通知書及提審權利告知」等行政表單,得由醫院通知衛生局補開。

國外採驗措施[编辑]

2022年3月22日,增列韓國航線航班於落地時採驗,檢驗結果陽性後送醫院或集中檢疫所/加強版防疫旅宿[66]

4月7日至5月6日,請越南航線航空之航班配合下列事項:旅客除持搭機前2日內PCR檢測報告外,仍需通知及安排旅客增加「搭機前6小時內抗原快篩報告」,由航空公司指派專人監督旅客進行快篩[67]

4月9日至5月6日,所有搭乘越南航線之來臺旅客,除檢附搭機前2日內「核酸檢驗」報告,須增加「搭機前6小時內抗原快篩報告」,並由航空公司指派專人監督旅客進行快篩[68]

4月18日,美加及紐澳航班移除「落地採驗」措施,抵臺旅客請配合機場「唾液採檢」及入境檢疫措施[69]

6月1日,「所有來臺旅客」抵臺時請於機場採集唾液檢體,以進行病毒核酸檢驗(PCR),旅客完成採檢後,續行入境檢疫措施[70]

8月15日,「所有來臺旅客」搭機前取消持2日內PCR報告;惟境外篩檢COVID-19陽性者,仍維持自採檢日起7日內暫緩搭機,避免疫病跨境傳播[71]

2023年1月1日至2月6日[72],除「維持現行不開放中國觀光客來臺之政策」外,「中國直航入境航班」及「金馬地區民眾春節交通專案」來臺旅客,需要配合「於機場/港口進行唾液PCR檢驗」之措施[73];1月6日至2月6日,經由「中國啟程經港澳轉機入境臺灣的旅客」,須持有「啟程地搭機前48小時內PCR檢驗報告」或「24小時內抗原快篩檢驗報告」[74]

1月31日,指揮中心宣布,經評估中國入境旅客唾液採檢之陽性率持續處於低點,自2023年2月7日起,取消對「中國直航入境我國航班」及「金馬地區民眾春節交通專案」等旅客,於「機場/港口進行唾液PCR檢驗」措施。此外,自「中國啟程經港澳轉機入境臺灣的旅客」,須「持有啟程地搭機前48小時內PCR檢驗報告」或「24小時內抗原快篩檢驗報告」規定,亦於同日起取消[75]

入境檢疫規範[编辑]

歷經九次(2022年3月7日[76]、5月9日[77]、6月15日[78]、7月14日[79]、9月1日[80]、9月22日[81]、9月29日[82]、10月13日[83]、2023年1月1日[84]、2月7日[85][86][87])的修改:

  • 自主防疫天數:入境日為第0天,進行「7天自主防疫」。
  • 對象:
  1. 確診者隔離起始日之密切接觸者。
  2. 航班表定抵達日期之入境者。
  • 檢測措施:
  1. 有症狀時,以家用快篩進行檢測並於於自主防疫地點休息。
  2. 自主防疫處所環境條件:以符合1人1室(獨立衛浴)條件之自宅、親友住所或旅館與民宿為原則。
  • 快篩檢測陽性處置方式:
  1. 可特過遠距及視訊診療、委由親友或由地方政府衛生局安排至診所或負責居家照護之責任院所(含衛生所)評估快篩陽性結果。
  2. 經評估確診之輕症個案可於原自主防疫地點(不含一般旅館)、加強型防疫旅館或集中檢疫所進行居家照護。
  3. 如有就醫需求,可自行開車、騎車、步行、家人親友戴送(雙方全程配戴口罩)或依地方政府衛生局安排就醫。
  4. 就醫時,請配戴醫用口罩,且禁止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前往。
  • 其他注意事項:
  1. 外出、上班、上學期間應全程佩戴口罩,維持社交距離,有飲食需求可暫時免配戴口罩,並於用畢後立即佩戴口罩。
  2. 有用餐需要,得於餐廳內獨自或與特定對象共餐。離開座位時及餐點使用完畢後應立即佩戴口罩。
  3. 儘量避免接觸重症高風險對象(包括65歲以上長者、6歲以下幼童、免疫不全及免疫力低下者等)。
  4. 避免前往醫療機構及長照機構,如有必要前往,需具當日快篩檢測陰性證明。
  • 調整入境者於機場/港口自由領取家用抗原快篩試劑改為1劑。

開放旅客來台[编辑]

經過五次(2022年3月7日[88]、7月25日[89]、9月12日[90]、9月29日[91]、10月13日[92])的修正:以宣佈,開放「非免簽證國家」得以「一般性社會訪問」及「觀光」事由申請來臺簽證,且同步取消旅行團限團令。

放寬入境總量人數[编辑]

經過七次(2022年6月15日[93]、7月7日[94]、8月22日[95]、9月29日[96]、10月13日[97]、12月1日[98]、12月10日[99])的修正:已宣佈,取消「入境人數」限制,全面開放。

全國住宿式長照機構訪客管理措施[编辑]

經過三次(2022年3月1日[100]、4月22日[101]、6月24日[102])的調整及放寬:

  • 放寬全國住宿式長照機構訪客管制措施:
    • 原限制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市、高雄市及花蓮縣住宿式長照機構除例外情形暫停探視,調整為全國住宿式長照機構有條件開放探視。
    • 訪客應出具探視當日「抗原快篩」自費篩檢陰性證明,若為「完成疫苗追加劑接種達14天以上」或「確定病例符合解除隔離條件且距發病日或採檢陽性日(無症狀者適用)15天以上至3個月內」,得免除篩檢。
  • 調整「陪伴者/陪住者免除篩檢之疫苗劑次」條件:
    • 原規定陪伴者及陪住者應完成疫苗基礎劑應接種劑次達14天以上;機構內現有之陪住者如尚未完成疫苗基礎劑應接種劑次達14天以上且無法替換,應每7天進行1次自費篩檢。
    • 調整為陪伴者/陪住者免除篩檢之疫苗劑次條件為完成疫苗追加劑達14天以上。人員若曾經確診,解除隔離且距發病日或採檢陽性日(無症狀者適用)15天以上至3個月內,可免除篩檢。
    • 未完成疫苗追加劑達14天以上之陪伴者應出具探視當日COVID-19抗原快篩自費篩檢陰性證明;現有陪住者如尚未完成疫苗追加劑達14天以上且無法替換,則應每7天進行1次自費篩檢(含家用抗原快篩);
  • 除上述措施外,機構仍應遵循「衛生福利機構與榮譽國民之家因應訪客管理作業原則」落實相關管理,包括:落實預約制、詢問TOCC及限制有感染症狀者進入、不同住民訪客間維持社交距離、探視期間全程佩戴口罩、鼓勵所有進入機構人員使用臺灣社交距離APP並於進入機構前出示該APP畫面等。將持續監測國內外疫情發展,滾動修正相關應變策略。為降低住宿型長照傳播風險,疫情期間仍請民眾儘量避免不必要的探視,建議以視訊或電話方式替代實地探視;並請各類住宿式長照機構落實執行指揮中心公布之相關措施指引,鼓勵機構工作人員與住民儘速完成完整疫苗接種,以確保工作人員及住民健康安全。

各類型住宿式及社區式照顧機構需定期公費快篩措施[编辑]

經過七次(2022年7月21日[103]、8月24日[104]、9月21日[105]、10月19日[106]、11月23日[107]、12月22日[108]、2023年1月5日[109]、2023年1月30日[110])的延長及調整:

  • 指揮中心宣布,「各類型住宿式及社區式照顧機構定期COVID-19公費快篩措施」延長至2023年2月28日止,篩檢頻率維持為服務對象每週定期快篩2次(身心障礙者、失智症者、2至18歲每週1次,未滿2歲免篩),有症狀時亦應進行快篩,未滿2歲有症狀則採PCR,篩出陽性個案,立即請專責醫療院所視訊診療,並依相關指引協助個案按指示進行隔離或治療;工作人員每週定期快篩至少1次,若出現症狀時則須進行快篩,另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如有接觸史、群聚等)亦應提供工作人員公費家用快篩試劑;住民或服務對象及工作人員如為確診康復者,3個月內免篩檢,後續將再視疫情狀況調整篩檢頻率。說明,考量國際間COVID-19病毒變異株疫情持續,且農曆春節連續假期剛結束,目前國內疫情處於另一波上升階段,基於住宿式機構照顧較多慢性病及重症高風險族群的長者,應維持警惕,避免發生機構群聚感染風險,因此,公費定期篩檢措施再延長執行至2023年2月28日,公費家用快篩試劑發放對象為住宿式長照機構、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精神復健機構、一般及精神護理之家、兒少安置機構、兒少團體家庭、榮譽國民之家等住宿式照顧機構,以及日間照顧中心、家庭托顧、身心障礙社區式照顧服務、托嬰中心(限工作人員)及早期療育機構等社區式照顧機構。提醒,請各類機構及單位確實落實防疫政策,以降低感染風險。

第3劑接種規範[编辑]

經過六次(2022年4月22日[111]、11月7日[112]、11月14日[113])的調整:

  • 自2022年11月14日起,取消具有「接觸不特定人士或無法保持社交距離」性質之場所(域),包含屬於維持醫療量能、維持防疫量能、高接觸風險工作者、維持國家安全及社會機能正常運作者(即「COVID-19公費疫苗」接種對象第1、2、3、7類對象)、矯正機關、殯葬場所,以及教育部、經濟部、勞動部及衛福部業管之24類場所(域)等工作人員須完成「COVID-19疫苗」追加劑(第3劑)接種或快篩之限制。
  • 另「具有會接觸不特定人士或無法持續有效保持社交距離性質的活動」,包含宗教活動、團體旅遊、健身房及八大行業參與民眾,於11月7日起,取消須完成「COVID-19疫苗」追加劑(第3劑)接種或快篩限制。

取消簡訊實聯制[编辑]

2022年4月27日,取消簡訊實聯制,簡訊發送將於4月28日零時退場,並表示,各商家及營業場所應鼓勵民眾下載「台灣社交距離app」[114]

快篩實名制[编辑]

目前已實行「第十輪」家用抗原快篩試劑實名及「第七輪」(0-6歲,幼兒)免費領取5劑快篩試劑、「第五輪」(65歲以上,長者)免費領取5劑快篩試劑制[115]

2022年4月28日,可以在藥局(偏遠地區則在衛生所)透過健保卡或居留證實名購買平價的家用快篩試劑,每人均有限購數量[116]。依身分證字號末碼之單、雙數,限定於單、雙日購買。

6月13日,取消單雙數購買之限制[117][118][119]

8月15日,從原先購買1份(5劑),增加至多可購買2份(10劑),並可分成1次或2次購買(可代購),售價仍維持每份(5劑)500元[120]

9月26日,再加碼,55至64歲(原住民)免費領取5劑快篩試劑[121]

10月1日,從原先購買2份(10劑),增加至多可購買6份(30劑),並可分次(次數不拘)購買(可代購),售價仍維持每份(5劑)500元[122]

11月11日,發放「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及「國小學生」免費5劑快篩試劑,預計11月21日前配達各「國小」發放;於「各縣市政府社會局/公所」領取時間則依地方安排,預計在11月底發放[123]

2023年1月9日,指揮中心宣布,自1月10日起至2月28日,實施「第七輪」0-6歲(學齡前幼兒)與「第五輪」65歲以上(長者)免費領取1份(5劑)快篩試劑。另為保護弱勢族群及身心障礙民眾健康,自1月12日至2月15日,提供「全國弱勢民眾」(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與遊民)及「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者」公費家用抗原快篩試劑,每人4劑[124][125]

移除體溫量測[编辑]

2022年11月7日,移除「營業場所」及「公共場域體溫量測」強制性規範[126]

其他措施[编辑]

2022年3月1日,暫停本5機場及2港口篩檢站運作及健康聲明書填寫[127]。並調整醫院探病管理措施,臺北、新北、桃園及高雄的醫院之外,維持禁止探病;其餘縣市醫院有條件開放探病[128]

3月7日,調整「研判為確定病例之密切接觸者」居家隔離天數縮短為10天[129]

3月11日,調整「因應COVID-19疫情醫療照護工作人力短缺之應變處置建議」,倘醫療照護機構於啟動人力備援計畫後,人力仍然不足,且無法將病人或機構服務對象轉介至其他機構時,得經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同意後,提前召回醫療照護工作人員返回工作。相關調整:一、適用對象:醫療機構和長期照護機構工作人員。惟高傳播風險之密切接觸者(如家戶內接觸者、未穿戴適當防護裝備執行插管或支氣管鏡等高風險醫療行為等形式之暴露等)、非屬必要性之工作人員及免疫不全等工作人員不適用。二、醫療照護機構提前返回工作建議:(一)已完成接種疫苗追加劑達14天以上之無症狀密切接觸者:於1次核酸檢驗結果為陰性後,可返回工作,並於與確定病例最後一次接觸次日起第3、7、10日各再進行一次核酸檢驗,其後比照居家隔離者於自主健康管理期間之相關採檢規定。(二)未完成接種疫苗追加劑達14天以上之無症狀密切接觸者:居家隔離至與確定病例最後一次接觸次日起7日。居家隔離期滿時,於1次病毒核酸檢驗結果為陰性後,可返回工作,並於與確定病例最後一次接觸次日起第10日再進行一次核酸檢驗,其後比照居家隔離者於自主健康管理期間之相關採檢規定。(三)除前揭規定外,經傳染病防治醫療網網區指揮官同意者,得視疫情需要調整返回工作建議。呼籲,請醫療機構和長照機構訂有人力備援計畫,評估人力需求及適當配置,落實感染管制措施,以因應可能遭遇之人力困境,共同嚴守醫療防線。指揮中心將持續監測國內外疫情發展,滾動修正相關應變策略,完善醫療照護體系,確保醫療量能充足以因應疫情[130]

3月17日,調整「自主健康管理期間」的第2天、第4天各執行1次,其檢測結果以雙向簡訊發送,俾利即時掌握訊息並執行必要的防治措施[131]

3月29日,公示發放公費家用快篩試劑社區定點診所位置,只要民眾自覺與疫情熱區,確診民眾具接觸或足跡重疊及呼吸道症狀之疑慮,均可依循電子地圖來免費索取家用快篩試劑[132][133]

3月30日,因應國內疫情趨勢,均滾動式調整戴口罩相關規定;於2022年1月9日至2月28日,因桃園機場、遠雄自貿園區及高雄港等感染事件,即加嚴戴口罩規定,針對運動、唱歌、拍照及直播、錄影、主持、報導、致詞、演講、講課等談話性質工作或活動之正式拍攝或進行時,恢復為須戴口罩;後因考量疫情趨緩,自3月1日至3月31日,增加免戴口罩之例外情形,其中針對唱歌時維持須戴口罩規定;並因應嘉義婚宴感染事件,自3月22日起,針對宴席規定「不得離桌進行敬酒/茶等社交互動」之防治措施,如離開座位亦須戴口罩。前述措施經評估近期國內疫情社區風險增加,自4月1日至4月30日,維持不變[134]

4月1日,因應持續調整邊境外與本土防疫措施及兼顧與維持防疫量能、社經活動和有效控管風險,使用池化方式提升社區檢量為可行配套措施,藉由早期檢測病毒帶原者,迅速阻斷傳播鏈[135]

4月3日,實施「無症狀或輕症確診個案解除隔離治療條件」,重點為:針對新感染或初次PCR檢測(Ct值<30)個案,刪除「距發病日或採檢日已達10天(無症狀者,發病日以採檢日計算)」條件,修訂為「退燒至少1天,且症狀緩解,並追蹤間隔至少24小時之兩次連續或非連續呼吸道檢體檢驗PCR檢驗結果為陰性或(Ct值≧30),即可解除隔離治療」,以及初次PCR檢測(Ct值≥30)個案,刪除「N抗體陽性」條件,修訂為「無相關症狀(或有症狀但為其他病因所致),且追蹤間隔至少24小時之兩次連續或非連續兩套呼吸道檢體PCR結果為陰性或(Ct值≧30),第1套採檢時間為確診後至少24小時至2日內完成,第2套採檢時間與第1套應間隔至少24小時,則可解除隔離治療」,其中另註明「落地採檢陽性者追蹤之第1套得於確診當日或隔日完成,不受確診後24小時以上之限制」[136]

4月6日,放寬居隔規定:(一)居隔維持以「1人1室」為原則。(二)倘能遵守居隔相關規定,且每次使用浴廁後均能適當清消,則可於不含獨立衛浴設備之個人專用房間隔離。(三)倘家戶中所有同住者皆為隔離者,可同戶隔離。(四)入境者於檢疫期間轉為隔離身分者,以於原檢疫地點隔離至期滿,惟為降低風險,建議不適用前三項規範。(五)請各地方政府加強衛教居隔者及同家戶同住者落實相關防疫措施及清消方式,以確保國人健康[137]

4月8日,公布「確診個案居家照護指引」,適用於輕症確診者與同住者均為65歲以下,未懷孕、未洗腎。「境外移入個案」採1人1戶為原則,「本土個案」採1人1室為原則,並解釋「本土(確診個案)與家人住在一起,可同戶;境外移入先前未與家人同住,須要拆開」。至於隔離期滿後,確診者須採7天自主健康管理,同住者須採7天加強版自主健康管理。地方政府也將成立關懷服務中心,進行追蹤關懷[138]

4月11日,考量未來感染個案將以無症狀或輕症居多,為強化輕重症分流,擴大收治量能,將視疫情發展及時啟動確定病例居家照護,以強化疫情危機應變能力,保全我國醫療收治量能,保障病人就醫安全。並邀集多方召開「COVID-19確診病例居家照護隔離期間之就醫規劃研商會議」,針對居家照護期間就醫需求進行討論,相關說明如下:24小時緊急醫療服務、多元遠距醫療方案、確診個案居家照護隔離期間藥品取得方式[139]

4月12日,優化「臺灣社交距離APP」實聯制措施等相關功能,鼓勵民眾使用[140]。並公布,原居隔及居檢期滿之PCR採檢作業改以快篩並由民眾自行檢測及回報結果,快篩陰性者,可於期滿後解隔或檢疫,為利實務執行,調整防疫下:一、居隔:總共進行4次檢測,分別為隔離期間第5-7天、隔離期滿當日(接觸日次日起第10天)、自主健康管理期間第2、4天實施,原隔離期滿之PCR檢測改以快篩檢測進行;無第10天快篩試劑者,請先以自主健康管理期間使用之快篩試劑執行檢測,並於隔離期滿後主動洽詢「隔離通知書填發單位」,由「隔離通知書填發單位」協助轉介「現居地」地方政府衛生局所領取快篩試劑。二、居檢:考量國際港埠現行試劑發放作業及Omicron變異株之潛伏期較短等病毒特性,爰檢疫期間第7天之快篩調整為第10天執行,即於檢疫期間第3、5、10天各進行一次快篩,檢疫期滿不再實施PCR採檢作業;尚未進行第7天快篩檢測之檢疫民眾,請延後至第10天執行;已完成第7天快篩檢測者,請先以原提供於自主管理期間使用之快篩試劑執行檢疫第10天之快篩檢測,並於自主管理期間聯繫所在地之地方政府領取快篩試劑,完成自主管理期間之2次快篩[141]

4月15日,對「孕婦確診者依懷孕週數做為輕重症分流」有疑慮,說明如下:懷孕染疫之併發症風險高,近預產期者也隨時可能有生產照護需要,較不適合居家照護模式;孕婦如確診,先依週數分流到加強型集檢所/防疫旅館或醫院。至加強型集檢所/防疫旅館者,除每日關懷,負責醫院會例行照會婦產科醫師視訊或到所會診,評估有需要住院觀察/治療者,會轉送醫院收治[142]

4月20日,研判為「確定病例密切接觸者之居家隔離及表定航班抵臺時間入境之居家檢疫對象」,其採檢措施調整:居家隔離對象:經疫調匡列為接觸者時,安排1次快篩或PCR,如為快篩陽則以PCR確認;另原於隔離期間第5-7天、隔離期滿當日(第10天)、自主管理期間第2、4天實施之4次快篩,調整為隔離期滿當日執行1次快篩,另提供其備用快篩試劑1支,於出現症狀時使用;居家檢疫對象:原於檢疫期間第3、5天、檢疫期滿當日(第10天)、自主健康管理期間第2天、4天實施之5次快篩,調整為檢疫期滿當日執行1次快篩,另提供其備用快篩試劑1支,於出現症狀時使用[143]。並放寬「有就醫或採檢需求之居家照護、居隔、居檢者交通方式」,以保障病人就醫安全以及保全醫療運送量能,說明如下:(一)緊急就醫:以119救護車為原則;輔助方式:依衛生局規劃或指示,得以防疫車隊、同住親友接送或自行前往(如步行、自行駕/騎車)等方式進行;(二)非緊急就醫/採檢:以防疫車隊為原則;輔助方式:依衛生局規劃或指示,得以同住親友接送或自行前往(如步行、自行駕/騎車)等方式進行;(三)返家隔離(含就醫/採檢後返家):依衛生局規劃或指示,得以防疫車隊、同住親友接送或自行返家(如步行、自行駕/騎車)等方式進行[144]。更公布「COVID-19因應指引:社區管理維護」,供社區強化相關服務人員之管理措施依循,對於外送或其他進入社區人員,社區管理單位可運用實聯制落實登記作業,以及強化手部消毒等措施做好風險控管;若限制供餐或其他生活必需品人員進入,以致居家隔離、檢疫或居家照護對象需外出取餐或領取物品,對於社區其他住戶造成的風險更高[145]

4月21日,訂出「兒童確診病例居家照護警訊表徵與緊急送醫條件」,說明:一、若兒童出現以下症狀須視訊診療,必要時得安排外出就醫(警訊表徵/就醫警訊):發燒超過48小時,或高燒超過39度合併發冷/冒冷汗;退燒後持續活動力不佳;退燒後持續呼吸急促/喘或胸悶胸痛;持續性的嘔吐、頭痛或腹痛;超過12小時未進食或未解尿。二、若兒童出現以下症狀,請撥119或緊急時由同住親友送醫(119送醫/緊急自行就醫條件):抽搐、意識不佳、呼吸困難或有胸凹現象、唇色發白或發紫、血氧飽和度低於94%(如家中有)、肢體冰冷合併皮膚斑駁、冒冷汗。進一步說明,鑒於國內社區疫情持續擴大,確診病例遽增,並因應各縣市啟動居家照護,即日起取消居家照護同住者健康條件限制,並依確診者病症程度,調整分流收治原則,說明:一、中/重症之確診者,均收治於醫院;二、無症狀/輕症之成人及青少年確診者(如具75歲以上、須血液透析或懷孕36週以上任一條件,收治於醫院;為70-74歲且生活可自理或有陪同照顧者、65-69歲且獨居者,或懷孕35週以內者,安排入住加強版集中檢疫所/防疫旅館;為69歲以下無血液透析或無懷孕,且符合居家照護條件、非65-69歲獨居者,採居家照護);三、無症狀/輕症之兒童(嬰兒年齡未滿3個月且有發燒,或嬰兒年齡為3至12個月且高燒超過39度,或須進行血液透析者,均收治於醫院。前開條件以外之兒童,符合居家照護條件者採居家照護;不符合居家照護條件者,則由照顧者陪同收治於加強版集中檢疫所/防疫旅館);四、例外情形(不符居家照護健康條件之無症狀或輕症確診者,如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希望採居家照護,經醫療人員評估後,得採取居家照護);五、下轉條件(收治於醫院或加強版集中檢疫所/防疫旅館已達3至5天,經醫療人員評估除隔離外無繼續照護需求,且能符合居家環境條件者,得返家採取居家照護,並由醫院或加強版集中檢疫所/防疫旅館通知衛生局納入居家照護管理);六、調整居家照護同住者快篩頻率(未確診同住者,隔離至同戶最後確診個案之確診日後10天,於有症狀時及隔離期滿日進行快篩,符合解隔條件後進行7天加強版自主管理,期間有症狀時進行快篩)[146]

4月22日,調整醫院探病管制措施(臺北、新北、基隆、桃園、高雄、花蓮之醫院,除例外情形外,均暫停探病作業。其餘縣市之醫院除例外情形外,只開放特定病房區域,允以探視)[147]

4月25日,宣布將改簡化或重點式的疫調(原自發病日前推四日縮為二日、原包括其旅遊史、各足跡之範圍疫調窄縮為同住家人,確診者自填之電子表單亦改轉自動化模式)處理,居隔天數亦將自10天縮短為3天的隔離(以日本與各國的研究數據來看,其病毒潛伏期中位數為2.9日至3.1日,所以3天隔離可以檢出大多數之確診者)+4天自主防疫管理模式,與各縣市府開始重點式疫調,非必要不透露疫情足跡[148][149][150][151]

4月26日,縮短居家隔離天數為3+4天(3天隔離+4天自主防疫),同時回溯目前(至26日止)居家隔離已超過三天者,並於27日起,解除隔離處置[152]

4月28日,調整居隔公費快篩發放數量,國小至高中發放2劑快篩試劑,大學以上發放3劑快篩試劑,提供隔離期間初篩、有症狀或自主防疫期間首次外出使用,務必於4天自主防疫期滿且於次日快篩陰性後可上學[153]

5月1日,啟動「確診個案自主回報疫調系統」,達到掌握密切接觸者資訊、降低疫情擴散之目的[154]

5月2日,公布「紓解急診採檢人潮的應變措施」,為避免大量民眾前往醫院急診篩檢造成急診壅塞,影響重症醫療量能,已規劃相關措施,請各地方政府及醫療機構配合辦理;強調,請地方政府於設置社區篩檢站時,規劃結合基層醫師進駐,以協助判斷是否有重症的風險或徵候,必要由護理師給予衛教,遇有快篩陽性且症狀輕微者,直接開症狀治療藥物,同時進行PCR[155]

5月6日,為避免輕症疑似個案集中於大醫院急診篩檢,造成急診壅塞、影響急重症醫療量能及引發院內感染,自2020年建置「COVID-19採檢網絡」,指定199家社區採檢院所,提供有採檢需求之社區民眾前往。由於國內疫情進入社區流行階段,確診個案遽增,為擴大基層醫療防疫量能,強化採檢分流,開放診所提供PCR核酸檢驗採檢服務,並多方共同合作,公私協力,擴充採檢量能,以提高民眾採檢可近性[156]

5月8日,調整「居家隔離匡列辦法」,僅匡列確診者同住親友居家隔離,同校、同職場及同場域密切接觸者改列「自主應變對象」,不再開立居隔書及電子圍籬;並說明,「自主應變對象」有症狀就快篩,並依接觸史及疫苗接種史,分為高風險、低風險,高風險對象可選擇自我隔離或居家辦公;低風險對象有症狀就快篩、無症狀就正常工作;並宣布鬆綁確診者解除隔離條件,適用於今日之後確診的個案,不溯及既往[157]

5月13日,公布「開放非居家隔離親友」,代替確診者至124家特定醫院防疫門診看診、領藥。並於5月10日起,開放以電話問診代替或輔助視訊,評估是否開立口服抗病毒藥物,減少數位工具使用上的困難[158][159]。並表示,考量國內疫情持續升溫,兒童確定病例數增加,為提供學齡前兒童(6歲以下)優先照顧,舒緩醫院急診量、避免過多就診者排擠兒童之待診時間,以及減少群聚,指揮中心已請教育部、國防部、退輔會附屬醫院及衛生福利部部立醫院等四大公立醫療體系,儘速配合開設學齡前兒童就醫綠色通道,建立兒童專用候診動線,由兒科專科醫師看診,提供學齡前兒童相關評估、採檢與診療服務[160][161]

5月14日,開放「居隔、自主防疫及居檢」(3類對象)快篩陽時,可委由親友攜帶健保卡及快篩檢測卡匣/檢測片至診所或負責居家照護之責任院所請醫師確認[162]

5月16日,「確診個案自主回報疫調系統」已於5月1日正式上線,為增進整體效能持續檢討改進,該系統已於5月12日新增功能,可自動開立居家照護對象之電子版通知書,並更新查詢頁面,提供地方政府轄區可針對需特殊照護之高風險對象匯出清單,以利優先評估收治情形。而為因應國內疫情,即時蒐集確診民眾與其密切接觸者資訊,簡化地方衛生局疫調作業流程,並邀集各地方政府衛生局所共同溝通及交流意見,期使透過地方政府操作系統實務經驗,提供優化資訊系統之建議,解決公衛端量能嚴重不足之現況。呼籲,確診民眾可透過「手機簡訊」或「全民健保行動快易通APP」多元管道,點選專屬網址進入系統後,自行填報「確診者及同住者」相關資料,考量目前確診民眾因部分資料填寫錯誤或未完全,致無法收到相關電子版通知書,為減輕地方政府衛生單位負擔,系統已增加批次維護作業功能,並開放確診民眾於24小時內可再次編輯1次,以協助衛生單位掌握正確民眾資訊。再次強調,請確診民眾於送出資料前,務必謹慎檢查後再發送,以免影響自身權益[163]

5月17日,調整「COVID-19確診個案」同住家人密切接觸者居家隔離政策,針對完成3劑疫苗接種者,免除居家隔離,改為進行7天自主防疫。並表示,納入「完成3劑疫苗接種者免隔離」,針對確診個案同住家人之政策如下:完成3劑疫苗接種者得:免居家隔離,但需配合7天自主防疫,期間應遵守自主防疫規範,如需外出工作及採買生活必需品,需有2日內家用抗原快篩陰性證明,有症狀時建議在家休息,並以快篩試劑進行快篩;未完成3劑疫苗接種者:維持「3天居家隔離+4天自主防疫」,隔離期間應留在家中,禁止外出,於隔離期滿後繼續4天自主防疫,另須配合於隔離期間完成匡列時進行快篩,自主防疫期間,如需外出工作及採買生活必需品,需有2日內家用快篩陰性證明,有症狀時在家休息,並進行快篩。呼籲,由於確診個案同住家人為較為親密之接觸者,於接觸後可能有發病及感染他人風險,爰應確實遵守自主防疫規範,自主防疫期間,非必要不要外出,外出需有2日內家用抗原快篩陰性證明,且外出應全程佩戴口罩及保持社交距離,禁止餐廳內用餐、聚餐、聚會、出入人潮擁擠場所或與不特定對象接觸[164]。並表示,「確診個案自主回報疫調系統」新選項「已完成COVID-19疫苗追加劑且採自主防疫」正式上線,確診者填寫密切接觸之同住家人時,如勾選「已完成COVID-19疫苗追加劑且採自主防疫(勾選此項目將採自主防疫,不開立居家隔離通知書)」之選項,則將被系統自動列為7天自主防疫對象,不會開立及收到居家隔離通知書。如同住家人為已接種追加劑但仍欲採居家隔離3+4者,請勿勾選該欄位。說明,如不小心誤填或勾選錯誤者,請於24小時內至原網址編輯、填入正確資料送出,即可完成修改。請注意,24小時之內,只能編輯一次,編輯完成送出後,將無法再度修改,因此編輯時請務必確認資料完全正確再送出。補充說明,針對國高中生未來是否適用517隔離新制,即打滿三劑得免居家隔離的措施,由於國高中生均尚未施打第三劑疫苗,現在尚無此問題。目前規劃於5月下旬進行全國國高中的第三劑接種作業,未來已完成三劑接種之國高中學生,可適用517隔離新制[165]

5月18日,65歲以上長者使用家用抗原快篩試劑檢測結果陽性後,可攜帶快篩檢測卡匣/檢測片卡就近至醫療院所(含衛生所)請醫師現場評估確認;或透過遠距門診醫療,請遠距/視訊診療醫師協助評估確認。進一步說明,經醫師依病人提供之抗原快篩陽性檢驗結果與臨床研判,認定病人高度疑似感染且達成醫病共識者,由醫師以健保IC卡上傳檢驗結果等方式通報確診,並進行「Paxlovid口服藥」適應症評估;醫師經詳細說明治療效益與副作用,於取得病人或其代理人同意後,即可開立處方箋。持釋出處方箋者,由親友持前往社區藥局或「Paxlovid口服藥」配賦醫院領取藥品,進行治療。指出,民眾或評估醫師對於快篩陽性結果如未有共識或仍有疑義,則可進行PCR採檢,或於現場,或以視訊方式,於醫事人員監督、指導下再次執行快篩,如仍為陽性結果者,由醫師通報確診,並由醫師進行前述流程評估藥物治療及進行系統通報。提醒,民眾取得口服抗病毒藥物後應依醫囑指示服藥,完成完整療程,切勿自行增減藥量或改變使用方式,以免影響治療效果;如出現服藥後不適症狀,應立即聯繫諮詢開立處方之醫療院所、居家照護團隊或各地方政府關懷中心,以及配合指示就醫。表示,依據國際已發表之隨機對照試驗,以「Molnupiravir口服藥」治療發病5天內之門診病患,住院或死亡率下降31%,「Paxlovid口服藥」則下降88%。另考量「Molnupiravir口服藥」的作用機轉為使病毒基因組錯誤累積,可能造成病毒突變,且有胎兒毒性及骨骼與軟骨毒性等副作用,因此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臨床處置指引」中,建議本藥品提供無法使用其他建議藥物之具重症風險因子(除懷孕外),未使用氧氣且於發病5天內之≧18歲的病人使用。因此該藥品以提供血液透析、以管灌方式進食、思覺失調等無法使用其他建議藥物病人為主,不以釋出處方箋方式提供;開立「Molnupiravir口服藥」處方箋之院所需循程序向配賦點申領後,再將藥品提供病人治療[166]。並表示,鑒於國內疫情進入廣泛社區流行,為防範疾病於醫療機構傳播,65歲以上且非居隔、自主防疫、居檢者,使用家用快篩陽性須由醫事人員評估及確認時,注意如下:65歲以上且非居隔、自主防疫、居檢者,使用家用快篩陽性時,建議優先透過遠距/視訊診療由醫師協助評估確認;民眾或評估醫師對於快篩陽性結果,如未有共識或疑義時,應攜帶以夾鏈袋密封包裝之檢測卡匣/檢測片,前往鄰近開設防疫門診醫療院所、社區篩檢站或社區採檢院所,再次進行PCR核酸檢驗;外出時務必佩戴口罩,並禁止搭乘大眾交通工具,可自行開車、騎車、步行或家人親友接送;為降低病毒傳播的風險,須親自到院時應注意以下事項:正確佩戴口罩、遵循呼吸道衛生與咳嗽禮節、落實手部衛生、遵循院所規劃之就醫動線與流程、報到時主動告知院所抗原檢驗結果、避免與他人交談。除補充水分外,避免飲食、避免於院內非就醫必要區域活動,請勿進入美食街[167]

5月23日,調整「健保醫療資訊雲端查詢系統」提示,以提供參考,並新增「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檢驗陽性個案」(包括:居隔/自主防疫對象、居檢對象、無症狀/輕症確診者採居家照護對象、檢驗陽性個案)[168]

5月28日,針對COVID-19感染風險較高的照顧型機構、低收入及中低收入戶等弱勢族群免費提供快篩試劑,發放對象除住宿式、社區式照顧機構、低收入及中低收入戶外,考量遊民生活環境特殊,染疫風險高;列冊關懷的獨居老人多數有多重慢性疾病,染病後轉為中重症機率較高,因此也將遊民及列冊關懷的獨居老人納入免費提供快篩試劑的對象,總計預估約有81萬人受惠[169]

6月1日,實施「確診個案處置及解除隔離治療條件」,重點如下:一、分為「非重症個案」及「重症個案」兩大類。二、修訂「中度住院隔離確診個案」解隔治療條件,調整為比照「無症狀或輕症確診個案」。三、「重症住院隔離治療確診個案」,如退燒至少1天,症狀緩解,符合其中1項條件(可解隔,轉出特別病房,並進行7天自主管理):1次呼吸道檢體PCR檢驗結果(為陰性或Ct值≧30);發病日或採檢日已達15天,且追蹤1次呼吸道檢體PCR(Ct值:27至30),經感染科、胸腔科醫師或醫院評估小組綜合評估適合轉出。說明,依第2項條件解隔、轉出特別病房者,於自主管理期間,醫院可考慮優先安置於單人病室,並採取適當防護[170]

6月7日,調整「醫院因應COVID-19醫療應變措施」已解隔確定病例得免除篩檢條件,並已於6月6日發文各縣市衛生局轉知醫療院所,實施日期依各醫院公告辦理。調整如下:一、修正為「確定病例符合解除隔離條件,且距發病日或採檢陽性日15天以上至3個月內者,得免除篩檢」;二、醫院得衡酌社區傳播風險,依上開原則執行住院病人、陪病者、探病者、急診留觀24小時以上之病人及其陪病者、醫療照護人員、採檢人員等篩檢措施,若本身為確診者已解隔,且符合「距發病日或採檢陽性日15天以上至3個月內」,得免除相關之入院篩檢及定期篩檢[171]

6月24日,放寬規定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市、高雄市、花蓮縣醫院除例外情形外,暫停探病之限制,有條件放寬全國醫院陪探病管理措施,並調整住院病人經醫療機構評估有照護需求者之陪病人數、及陪病公費篩檢之疫苗劑次條件。相關說明:一、探病措施:(一)全國醫院之加護病房、安寧病房、呼吸照護病房(包含RCC)、精神科病房、慢性病房及兒童病房等區域,及有身心障礙、病況危急或例外情形者,得開放探病。探病時段為每日固定1時段,每名住院病人每次至多2名訪客為原則。(二)探病者應出具探視當日採檢之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自費篩檢陰性證明。若為「完成疫苗追加劑接種達14天以上」或「確定病例符合解除隔離條件且距發病日或採檢陽性日(無症狀者適用)15天以上至3個月內」,得免除篩檢。二、陪病措施:(一)全國醫院住院病人之陪病人數以1人為限,但病人為12歲以下、65歲以上、身心障礙或經醫療機構評估有照護需求者(如行動不便、生活無法自理等),陪病人數上限為2人。(二)預定住院病人之陪病者,於入院陪病前2日內篩檢;緊急需入院陪病者,於入院陪病前篩檢。完成疫苗追加劑接種達14天以上之陪病者,每名住院病人之陪病者公費篩檢限1名;未完成疫苗追加劑接種達14天以上之陪病者,應進行入院及每週定期自費篩檢。陪病者若為「確定病例符合解除隔離條件且距發病日或採檢陽性日15天以上至3個月內」,得免除篩檢[172]。進一步表示,考量北部地區疫情漸緩,專責病床空床率偏高,為利病床之妥善運用,即日起彈性調整臺北區及北區專責病床開設比例。也將持續監測醫療量能,滾動調整各地區專責病床開設比例。說明,臺北區(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宜蘭縣、連江縣、金門縣)及北區(桃園市、新竹市、新竹縣、苗栗縣)急性一般病床500床以上急救責任醫院開設專責病床,得從原來的20%至30%彈性調整為10%至15%;200-499床之急救責任醫院專責病床開設比例從10%至20%彈性調整為5%至10%;另臺北區及北區之(準)醫學中心專責ICU開設數調整為15至20床。惟前述專責病床開設比例仍須依傳染病防治網網區指揮官指示調整[173]

6月27日,「社區式照顧機構需定期公費快篩」至7月31日,服務對象每週定期快篩2次;另工作人員每週至少1次,已確診康復者則3個月內免篩檢[174]

7月1日,延長「COVID-19社區加強監測方案」至12月31日,且為提高偏鄉及離島地區民眾取用公費快篩的可近性,並維持社區監測量能,擴增約37家偏鄉及離島地區診所或衛生所加入,截至目前共737家定點診所參與,呼籲有出現呼吸道症狀的民眾善加利用[175]。並訂定「COVID-19重複感染定義及個案處置原則」,以利醫界對符合重複感染定義病例進行適當處置有所依循。處置原則:一、已解除隔離治療COVID-19確診個案,除症狀惡化等特殊情況外,建議於發病日或採檢日3個月內無需再進行檢驗。惟如於發病日或採檢日1至3個月內症狀惡化,且PCR檢驗陽性且Ct值<27或抗原/核酸快篩陽性:醫師可進行法定傳染病通報,並先比照確定病例處理;後續由衛福部疾管署各區管制中心研判是否為新的確定病例並啟動相關防疫措施。二、已解除隔離治療之確診個案,於發病日或採檢日間隔至少3個月後再次PCR檢驗陽性且Ct值<30或抗原/核酸快篩檢驗陽性:經醫師評估可能為重複感染個案後,應進行法定傳染病通報;依確定病例處理原則,啟動相關防疫措施及醫療處置[176]

8月26日,「臺灣社交距離APP」已於8月8日發布最新版本,新增功能:配合「COVID-19確診個案自主回報系統」簡化隨機碼上傳操作。目前民眾可於雙平台進行更新(版本v2.3.0)。說明,民眾如有確診使用「臺灣社交距離APP」,原先僅能點選上之「確診者上傳隨機ID」(索取驗證碼)等步驟,並於取得驗證碼簡訊的15分鐘內完成上傳操作。新版功能增加配合「BBS系統」的自動化步驟:1.用電腦填寫者:點選「我要上傳隨機碼」,即會顯示「QRCode」。請開啟手機相機或能讀取掃描「QRCode」,選擇打開網址後將自動開啟「臺灣社交距離APP」並帶入資料,只需點選分享,即完成上傳。2.用手機填寫者:點選「我要上傳隨機碼」,將自動開啟「臺灣社交距離APP」,並將日期區間與驗證碼自動帶入,只需點選分享,便完成上傳[177]

10月3日,修訂「COVID-19重複感染定義及個案處置原則」如下:一、重複感染定義及處置(距前一次發病日或採檢日14天起至3個月內,如原慢性症狀惡化、或出現發燒或有新呼吸道症狀,且檢驗陽性且Ct值<27或抗原/核酸快篩陽性,並經臨床醫師診斷為「重複感染」者。此對象經通報後即依現行確診病例處理原則,啟動相關防疫措施及醫療處置;距前一次發病日或採檢日3個月以上,檢驗陽性或抗原/核酸快篩陽性者,原則視為新感染個案,依現行確診病例處理原則,啟動相關防疫措施及醫療處置。惟此類對像如經醫師綜合評估非屬新感染個案,則排除確診)。二、距前一次發病日起14天內,檢驗陽性或抗原/核酸快篩陽性者,原則視為同一病程。三、重複感染個案如有採集PCR陽性檢體,衛生單位或臨床醫師可評估送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檢驗及疫苗研製中心進行基因定序,以持續國內監測變異株流行現況。四、為促進用藥時效,重複感染個案於研判確定後,可由診斷之臨床醫師逕行依專業用藥,惟若臨床醫師、衛生機關或各區傳染病防治網區之正、副指揮官對於用藥時機有疑義時,可依網區指揮官指示修正[178]

10月13日,因應即將實施邊境「0+7」入境管理新制,入境人員免除居家檢疫,改採「7天自主防疫」,經綜合評估國內疫情、醫療量能狀況,及醫療機構防疫安全與民眾探病等需求,調整自主防疫期間相關醫療防疫措施,說明如下:一、探病管制(自主防疫期間勿至醫院探病。但符合以下例外情形時,得經醫療機構評估同意,出具探視當日採檢之自費家用快篩陰性證明後前往探病:(1)病人實施手術、侵入性檢查或治療等,須由家屬陪同,或依法規須家屬親自簽署同意書或文件;(2)急診、加護病房或安寧病房等特殊單位,因應病人病情說明之需要;(3)病人病情惡化或病危探視;(4)其他特殊原因,經評估有探病必要且經醫療機構同意);二、陪病管制(自主防疫期間勿至醫院陪病。但符合「病人有特殊照顧需求(如:須有照顧者陪同之幼童或生活無法自理等),且經醫療機構同意」之例外情形時,得經醫療機構評估同意,於入院陪病當日執行家用快篩陰性後陪病;陪病期間每日執行家用快篩至自主防疫期滿,並提供每名住院病人之陪病者1名公費篩檢);三、醫療照護感染管制(自主防疫期間之醫療或檢查,建議由醫師依病人治療之急迫性及必要性等,綜合考量延遲該等醫療或檢查及疾病傳播風險後決定;非急迫性、必要性之醫療或檢查,建議以延後為原則);四、醫療照護工作人員返回工作建議(於自主防疫期間返回工作者,建議於返回工作前進行1次公費家用快篩,且於自主防疫期間,每1至2日於上班前進行1次公費家用快篩;醫療機構得依傳播風險及工作性質等評估調整篩檢頻率);並籲請民眾務必遵守自主防疫期間各項防疫措施,並請地方政府及醫療機構落實執行,以降低疾病傳播風險。指揮中心將視疫情發展滾動式修正醫院相關管理規定[179]。並且時隔936天,宣布「全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旅遊疫情建議等級調降至第二級:警示(Alert),出國旅遊應採取加強防護措施[180][181][182]

11月4日,指揮中心宣布,11月7日起,調整下列防治政策:1.取消接觸者「居家隔離」措施,全面採行「0+7天自主防疫」;2.非重症確診者隔離/自主健康管理改為「7+n天」:非重症確診者於隔離7天解除隔離後,接續進行自主健康管理,最多7天,自主健康管理期間如快篩陰性,即可提前解除相關管制措施;3.取消民眾參加「會接觸不特定人士或無法持續有效保持社交距離」性質活動須完成疫苗追加劑(第3劑)接種或快篩之限制,包含宗教活動、團體旅遊及健身房、八大行業等;4.取消營業場所及公共場域體溫量測之強制性規範[183]

11月7日,調整「COVID-19確診者解除隔離後自主健康管理措施」,以及接觸者全面採行「0+7自主防疫」(確診者開始隔離日,Day0)。說明如下:一、確診者解除7天隔離後,後續7天自主健康管理解除條件調整( 目前確診者解除隔離後,需進行7天自主健康管理,於自主健康管理期間應避免出入無法保持社交距離或容易近距離接觸不定對象之場所,禁止聚餐、聚會等近距離或群聚型活動,並遵守現行醫療應變措施。本項措施調整後,居家照護之確診者,於隔離滿7天後,快篩陰性即可提前解除自主健康管理;收治於醫院、加強型防疫旅館/集中檢疫所之非重症確診者,如以篩檢陰性(需由醫事人員執行)作為解隔條件,解隔後無需進行自主健康管理);二、接觸者管制措施全面採行「0+7自主防疫」(民眾如被匡列為接觸者,依現行措施,可依據疫苗接種情形及相關需求,自行選擇「3天居家隔離+4天自主防疫」或「7天自主防疫」[184][185]

11月10日,指揮中心表示,自11月7日起,調整COVID-19確診者之接觸者全面採行「0+7自主防疫」措施,惟經清查,11月6日經醫師診療並以健保IC卡進行通報,11月7日始研判確診之民眾將近6千人,其同住接觸者已由確診者通知並選擇採行「3+4」居家隔離措施者,將採專案方式透過「確診個案自主回報疫調系統」再次發送簡訊連結進行同住接觸者補匡列作業;惟考量11月6日確診者之接觸者,隔離期滿日為11月9日,故不再發送接觸者居家隔離通知書,改提供數位隔離證明,本項補填作業自11月11日至11月17日,相關作業說明如下:回報同住接觸者資料(將於11月11日上午11時前發送簡訊連結給確診民眾,請確診者於11月17日前回填個人及同住接觸者相關資料,其中接觸者資料僅需填寫發病前2日至11月6日期間有同住接觸之同住者,送出前請務必再次確認資料正確且完整;若填報資料有誤,民眾仍可於24小時內修改1次);申請接觸者隔離證明(選擇「3+4」居家隔離之民眾,確診者於填寫資料當日中午12時前完成填報,其接觸者次日即可至「數位新冠病毒健康證明系統」,或使用健康存摺APP申請「接觸者隔離證明」[186]

11月14日,確診者開始隔離,採居家照護「非重症確診者」隔離/自主管理為「5+n天」,即確診者隔離滿5天後,若快篩陰則無需進行自主管理;若快篩陽應持續進行自主管理至快篩陰,或至距離解隔滿7天[187]

12月5日,規劃自2023年1月1日起,非本國籍人士在臺期間如確診,其確診隔離治療費用須由確診者自付[188]

12月10日,有條件開放全國醫院住院病人探病,相關管理措施說明:一、全國醫院住院病人有條件開放探病,探病時段為每日固定1時段,每名住院病人每次至多2名訪客為限,但符合下列例外情形者,探病時段及訪客人數不在此限(病人實施手術、侵入性檢查或治療等,須由家屬陪同,或依法規須家屬親自簽署同意書或文件;急診、加護病房或安寧病房等特殊單位,因應病人病情說明之需要;病人病情惡化或病危探視;其他特殊原因,經評估有探病必要且經醫療機構同意);二、探病者不論疫苗接種狀態,應配合出具探視當日採檢之自費家用快篩陰性證明。但探病者為「確定病例符合解除隔離條件且距發病日或採檢陽性日(無症狀者適用)15天以上至3個月內」,得免除篩檢;三、自主防疫期間勿至醫院探病,但符合前述例外情形時,得經醫療機構評估同意,並出具探視當日採檢之自費家用快篩陰性證明後探病,不適用前述免除篩檢條件[189];並調整「全國醫院探病者」篩檢措施,說明如下:一、無相關症狀且無暴露風險者,無須出具探視當日採檢之自費家用抗原快篩陰性證明;二、以下3種情況應儘量避免前往醫院探病,如有必要探病時,應出具探視當日採檢之自費家用抗原快篩陰性證明後探病(有相關症狀者、自主防疫期間、自主健康管理期間),且提醒,由於醫院屬於高感染傳播風險場域,疫情期間儘量避免不必要的探病,建議以視訊或電話方式替代實地探視。若仍有實地探視需求,探病者進入醫院應全程佩戴口罩,並遵循呼吸道衛生與咳嗽禮節及落實手部衛生等相關感染管制措施,以保障自身及病人健康安全。並將視疫情發展滾動式修正醫院相關管理規定[190]

2023年1月1日,不具健保身分之非本國籍人士在臺期間如確診,其隔離治療費用須由確診者自付。並調整確診者隔離治療費用支付原則:1.具中華民國國籍者、具健保身分之非本國籍人士以及在臺受聘僱之外籍人士,其確診隔離治療期間相關費用由政府預算支應;2.前述對象以外之不具健保身分之非本國籍人士如於在臺期間確診,其確診隔離治療期間相關費用由個案自行負擔[191][192]

1月16日,指揮中心表示,為確保「確診民眾」於農曆春節連假期間可獲得適當醫療照護,及時取得「口服藥」,公布「口服藥」合約機構於1月20日至1月29日(農曆春節)期間提供服務情形,各地方政府提供服務情形連結網址,已公布於衛福部疾管署全球資訊網>COVID-19春節防疫專區>COVID-19口服藥春節服務合約醫療機構,方便民眾上網查閱。有相關症狀、快篩陽性結果評估或確診等民眾,可連結欲就醫之縣市網址,選擇合適的醫療院所進行視訊診療或前往就醫,並有合約藥局及院所提供「口服藥」調劑服務。有需求民眾於看診或領藥前,請務必先行至醫療院所或藥局官方網站或致電詢問及確認服務時段或是否儲放藥物等相關事宜[193]

1月19日,指揮中心表示,因應春節假期將至,為確保「COVID-19確診」民眾於農曆春節連假期間可獲得適當醫療照護及就醫諮詢,及時取得口服抗病毒藥物,指揮中心啟動「醫院春節期間開設COVID-19視訊門診及諮詢專案」(春節專案),由「全國急救責任醫院」於1月20日至1月29日春節期間開設「COVID-19視訊門診及提供就醫諮詢」,亦鼓勵其他醫院參與,共同維護確診民眾健康權益。至於各「地方政府」春節專案醫院及口服藥合約機構提供服務情形,連結網址已公布於衛福部疾管署全球資訊網>COVID-19春節防疫專區,方便民眾上網查閱。目前已有至少192家醫院公布春節視訊開診資訊及24小時就醫諮詢專線電話,相關資訊由各縣市衛生局持續更新中,並公布於春節防疫專區。「春節專案醫院」於春節期間提供COVID-19相關醫療服務,內容如下:每日開設上午、下午COVID-19視訊門診(含夜診),提供有COVID-19及類流感相關症狀、快篩陽性結果評估或確診民眾等醫療服務;每日提供COVID-19口服抗病毒藥物開立及調劑服務;設置24小時COVID-19疑似或確診民眾就醫諮詢專線,及協助收治院際間重症轉診服務[194]

教育部[编辑]

2022年4月12日,教育部教育部調整校園停課指引,校園若有確診者,從原訂的全校停課改為確診者及密切接觸者的班級暫停1至3天實體課程等待疫調,並視結果調整停課天數[195]

5月8日,實施匡列新制及各級學校停課指引,並取消原「全校1/3或10班以上班級有確診者或密切接觸者,得實施全校暫停實體課程」規定,但學校仍可考量運作量能,調整學校授課方式,並通報主管機關備查。若學生如因確診、居家隔離、實施防疫假無法到校,不列入出缺勤紀錄;教職員工確診則請公假,如因同住親友確診而需居家隔離,可請防疫隔離假;家長的部份,若因子女暫停實體課程或請防疫假,家長可申請防疫照顧假[196]

5月21日至22日,登場的國中會考,則將依考生狀況分流。

2022年暑期,不提早放暑假,取消九宮格。

9月11日前,實施校園防疫新制:針對確診或快篩陽性個案,實施7天居家照護,期滿無症狀可入校上課、針對確診者的同班同學及教師,學校提供1劑快篩試劑,快篩陰性無症狀者可上課,如有症狀應儘速就醫、針對與確診者(及快篩陽性個案)摘下口罩共同活動15分鐘以上,學校提供1劑快篩試劑,快篩陰性無症狀可上課,如有症狀應儘速就醫、依現行規定調整授課方式者,依學校原規定辦理。

9月12日,發生個案即適用新制;有關「大專校院」,自開學日起實施校園防疫新制:針對確診或快篩陽性個案,實施7天居家照護,期滿無症狀可入班上課、針對與確診者(及快篩陽性個案)摘下口罩共同活動15分鐘以人員,學校提供1劑快篩試劑,快篩陰性者可上課,如有症狀應儘速就醫、針對與確診者(及快篩陽性個案)全程配戴口罩共同活動人員,需進行自我健康監測;「大專校院及高中以下」各級學校住宿生,依據指揮中心規定,確診者同寢室室友比照同住親友,實施居家隔離或自主防疫:高中以下各級學校:居家隔離及自主防疫期間不入校上課;如為在校隔離者,居家隔離期間不離開隔離宿舍、大專校院:居家隔離不入校(住宿生不離開隔離宿舍),自主防疫期間不入班上課;「大專校院及高中以下」各級學校防疫假別規定:確診、快篩陽性或居家隔離者,教職員工可請公假/防疫隔離假,學生可請防疫隔離假、教職員工及學生於自主防疫期間,可請自主防疫假、學生如有身體不適或快篩陰性仍有疑慮者,可請防疫假[197][198]

10月13日,調整各項防疫指引:一、自主防疫期間,如有症狀,不到校上課、上班。二、自主防疫期間,如無症狀,且有兩日內快篩陰性結果,可到校上課、上班。三、居家隔離期間,不到校上課、上班[199]。並調整「境外生免除居家檢疫」,改進行7天自主防疫,入境措施變革說明如下: 一、入境名冊免報教育部核定:學生憑入學通知單直接向外交領事事務局及內政部移民署申請簽證或入出境許可,備妥入境相關證件即可自各機場/港口入境,並由學校協助安排接送事宜;教育部於桃園國際機場入境大廳仍設桃機小組櫃檯,協助境外生處理緊急事件及提供諮詢服務。二、自主防疫天數:入境日為第0天,進行「7天自主防疫」,自主防疫期間,若無症狀,且有兩日內快篩陰性結果,則可到校上課。三、自主防疫地點:自主防疫地點以符合1人1室(獨立衛浴)條件之自宅或租屋處所或親友住所或旅館為原則,亦可入住學校宿舍,入住學校宿舍之相關規範如下:(一)如無症狀,可住符合1人1室(獨立衛浴)條件之學校宿舍。一旦出現症狀,須入住學校隔離宿舍,後續如確診則轉入住「照護宿舍」。(二)如有症狀,須為符合1人1室(獨立衛浴)條件之「隔離宿舍」,後續如確診則轉入住「照護宿舍」。(三)如入住學校宿舍,同日入境的同校境外生得多人同住一室,惟如同住一室之中有人轉確診,其他同住室友須依指揮中心規定進行居家隔離、自主防疫。四、交通方式:(一)如無症狀,可搭乘大眾交通工具、親友/機關團體(學校派專車)接送、自駕,前往自主防疫地點。(二)如有症狀,於機場進行唾液PCR後,由學校引導搭乘防疫車隊或由學校安排專車,載學生前往自主防疫地點[200]

11月7日,調整各項防疫指引:一、無論是否完成疫苗追加劑均採「0+7自主防疫」,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教職員工及學生因同住家人確診或同寢室室友確診,免居家隔離,均實施0+7自主防疫措施,自主防疫期間,如有症狀,不到校(班)上課、上班;自主防疫期間,如無症狀,且有兩日內快篩陰性結果,可到校(班)上課、上班,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及短期補習班,比照辦理;二、各級學校及幼兒園、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社區大學、短期補習班、樂齡學習中心、社教館所及圖書館、競技及休閒運動場館業及游泳池等,視營業及防疫需求,自行決定體溫量測等健康監測方式[201]

12月1日,調整為於室外空間,取消應全程佩戴口罩;於室內空間,維持全程佩戴口罩,但如特殊活動等,可不戴口罩,但於課程開始前及結束後,仍須佩戴口罩[202]

交通部民航局[编辑]

  • 經過三次(2022年3月7日[203]、4月27日[204]、6月11日[205])的滾動修改措施:

入境旅遊疫情第三級地區(長程航班):

  1. 已接種疫苗追加劑且滿14天者採行「以篩代檢」:已接種疫苗追加劑且滿14天者採行「以篩代檢」:7天自主健康管理(D0-PCR檢測;每2日快篩或PCR檢測)。
  2. 未接種疫苗追加劑(含已接種追加劑但未滿14天)者:3天居家檢疫(一人一室為原則,不得外出)+4天自主健康管理(D0-PCR檢測;D4-D7每日快篩或PCR檢測)。

當班往返且未入境旅遊疫情第三級地區(短程航班):

  1. 已接種疫苗追加劑且滿14天者:5天自我健康監測,且每5天快篩或PCR檢測;倘最後一次派飛達5天且未再派飛者,得免續定期採檢(再次派飛後應重新計算)。
  2. 未接種疫苗追加劑(含已接種追加劑但未滿14天)者:7天自主健康管理,且每7天PCR檢測;倘最後一次派飛達7天且未再派飛者,得免續定期採檢(再次派飛後應重新計算)。

大陸委員會[编辑]

2022年9月29日,調整下列陸港澳籍人士可依規定申請入境[206]

  1. 陸籍人士來臺探親及奔喪(含運回遺骸骨灰、司法人道探視、探視重病(傷)親屬、領取公法給付、辦理遺產繼承)。
  2. 陸籍航空、航運公司駐點人員;陸籍航空器、船舶之機組員、船員、技術人員等相關人員。
  3. 業經許可來臺投資之陸資事業人員可向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專案入境。
  4. 港澳籍人士來臺探親、奔喪及從事商務活動。

11月7日,調整下列陸港澳籍人士可依規定申請入境[207]

  1. 陸籍研修生。另有關在臺就讀學位陸生之入境申請程序,主管機關已於10月13日解除邊境管制恢復常態,便利在臺陸生往返兩岸。
  2. 港澳籍人士來臺就業(以白領應聘為限)、宗教活動(含傳教弘法及研修教義)。另可以團體方式來臺觀光,由交通部觀光局核准之旅行業代為申請,每團人數為5人以上40人以下,在臺可停留15天。

12月22日,因應農曆春節將至,為協助金馬鄉親返鄉團圓,在疫情可控前提下,行政院院會通過「金馬地區民眾春節交通專案」。本專案係由大陸委員會、交通部、衛生福利部及相關機關共同研商及完成。專案主要目的是在兼顧離島防疫周全下,便利及滿足春節期間金馬地區民眾返鄉探親及相關人道等需求,並以在疫情風險可控下,循序漸進恢復「小三通」客運為原則。實施步驟及運作方式重點如下[208]

  1. 實施時間:為春節前後兩週(112.01.07-112.02.06)。
  2. 航班申請:採專案申請方式,依專案目的向交通部航港局申請航班。金門每天至多一班,馬祖每週至多兩班。
  3. 搭乘旅客:以金馬地區之民眾、陸配等為限,並由金馬地方政府負責造册及管控。
  4. 邊境防檢疫措施:參照空運辦理,並由衛生福利部監督執行。
  5. 檢討機制:未來將視本專案運作情況及疫情等相關情勢變化,就後續「小三通」客運安排進行滾動檢討。

12月30日,大陸委員會表示,中國大陸近期「COVID-19疫情」嚴峻,指揮中心考量疫情資訊不明,已有多國加強對於「中國大陸入境旅客」全面採檢、管控航班或其他嚴格措施。指揮中心為密切監測疫情可能發展,業於28日宣布2023年1月1日至1月31日,搭乘中國大陸4個直航航線,及金馬地區民眾春節交通專案之來臺旅客,入境時須於機場(或港口)配合採集唾液檢體進行 PCR檢測。並提醒預計於2023年1月1日至1月31日自「中國大陸返臺者」,配合指揮中心防疫措施規定辦理;另國人在中國大陸居住或停留期間,須注意當地的疫情發展,做好防護措施,以維護自身的健康[209]

2023年2月4日,大陸委員會表示,行政院核可「金馬地區民眾春節交通專案」後續常態化執行,並自112年2月7日起實施,且具體內容如下:航班申請(金廈航線維持每天至多1班,新增金泉航線每週至多2班;馬祖航線由每週至多2班,增加為每週至多4班),搭乘旅客(維持以金馬地區之民眾、陸配等為限,並由金馬地方政府負責造冊及管控),邊境防檢疫措施(續由衛生福利部監督執行),檢討機制(未來將視運作情況及疫情等相關情勢變化,就後續「小三通」客運安排進行滾動檢討);補充,「金馬地區民眾春節交通專案」馬祖航線原本即包括的北竿白沙至黃岐航線,期盼陸方可配合執行。至於部分民眾建議「小三通」比照空運入出境開放中轉事,在中國大陸疫情仍不透明下,考量金馬醫療量能不足,待後續常態化執行情形,適時滾動檢討;重申,政府政策是在疫情可控的前提下,逐步恢復兩岸人民之間健康有序的交流,進而舒緩臺海的緊張情勢。有關「小三通」客運的安排,將依疫情等情勢變化綜合評估,持續檢討,穩步恢復常態化交流[210]

相關條目[编辑]

外部連結[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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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來源[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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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自3月1日至3月31日適度放寬防疫措施,並調整相關規定,請民眾自主落實防疫措施,共同維護國內社區安全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2022-02-24
  53. 4月1日至4月30日維持現行口罩等防疫措施,並強化特定娛樂場所防疫作為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2022-03-28
  54. 即日起取消實聯制,現行戴口罩等防疫措施維持至5月31日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2022-04-27
  55. 現行戴口罩等防疫措施維持至6月30日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2022-05-30
  56. 7月1日起維持現行戴口罩等防疫措施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2022-06-29
  57. 7月19日起適度放寬戴口罩等防疫措施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2022-07-19
  58. 12月1日起適度放寬戴口罩等防疫措施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2022-11-28
  59. 指揮中心修訂病例定義,居家隔離/檢疫對象如快篩陽性,經醫事人員確認即為確診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2022-05-05
  60. 指揮中心修訂病例定義,65歲(含)以上長者如快篩陽性,經醫事人員確認即為確診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2022-05-17
  61. 指揮中心修訂病例定義,民眾使用家用抗原快篩試劑檢測結果陽性,經醫事人員確認即為確診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2022-05-25
  62. 6月21日起,新增民眾使用經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核准通過之家用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驗試劑檢測陽性,並經醫師確認即為確診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2022-06-22
  63. 即日起調整COVID-19確定病例輕重症分流收治原則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2022-04-14
  64. 即日起調整COVID-19確定病例輕重症分流收治原則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2022-05-04
  65. 即日起調整COVID-19確定病例輕重症分流收治原則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2022-05-17
  66. 3月22日零時起,增列韓國航線航班於落地時採驗,檢驗結果陽性後送醫院或集中檢疫所/加強版防疫旅宿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2022-03-19
  67. 即日起自越南入境航線「落地採檢高陽性率航班」,須提供搭機前6小時內抗原快篩報告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2022-04-07
  68. 即日起所有自越南搭機來臺旅客,皆須提供搭機前6小時內抗原快篩報告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2022-04-09
  69. 美加及紐澳疫情趨緩 自4月18日零時起,航班措施調整為「唾液採檢」 請抵臺旅客配合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2022-04-15
  70. 自6月1日零時起,我國際機場暫停「落地採驗」,回歸全數旅客抵臺時配合於機場進行「唾液採檢」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2022-05-31
  71. 自8月15日零時起,所有來臺旅客搭機前取消持2日內COVID-19 PCR報告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2022-08-10
  72. 為持續偵測中國高風險變異株及配合「金馬地區民眾春節交通專案」實施期程,中國直航班機及金馬地區民眾春節交通專案抵臺旅客唾液PCR檢測等措施將延長至2月6日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2023-01-27
  73. 因應中國疫情升溫,自明(112)年1月1日零時起,加強自中國來臺旅客採檢措施,並配合7天自主防疫及自我篩檢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2022-12-28
  74. 元月6日起自中國啟程經港澳轉機抵臺旅客之入境檢疫措施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2023-01-03
  75. 自2月7日起入境檢疫措施鬆綁,取消自中國來臺旅客機場/港口唾液PCR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2023-01-31
  76. 居家隔離及居家檢疫措施期滿後之自主健康管理期間,請務必按時執行家用快篩試劑檢測,並配合於雙向簡訊回報檢測結果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2022-03-07
  77. 自5月9日零時起,入境居家檢疫天數縮短為7天,並維持第8天起接續自主健康管理7天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2022-05-03
  78. 自6月15日零時起,逐步開放邊境、縮短檢疫天數、調控入境總量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2022-06-11
  79. 自7月14日起,國人、持有效居留證及來臺轉機者,搭機前得免持2日內PCR報告」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2022-07-07
  80. 自9月1日起,入境檢疫措施維持3+4,後4天自主防疫之檢疫處所調整為「1人1室」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2022-08-15
  81. 因應邊境逐步開放,指揮中心預為規劃入境者免除居家檢疫措施,將採7天自主防疫,並視疫情發展決定實施日期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2022-09-22
  82. 9月29日零時起,入境檢疫措施維持3+4,前3天居家檢疫之處所調整為「1人1室」,及配合邊境取消唾液採檢,調增入境旅客家用快篩試劑檢測措施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2022-09-22
  83. 邊境穩健開放,自10月13日起入境人員免除居家檢疫,改須「7天自主防疫」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2022-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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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8. 3月7日起開放非本國籍商務人士來臺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2022-02-24
  89. 7月25日起,放寬外籍人士得以志工、傳教弘法、研習(宗教教義)、實習、國際交流及度假打工(青年交流)等事由申請入境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2022-07-19
  90. 9/12起,恢復美、加、紐、澳、歐洲與邦交國國民入境免簽證待遇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2022-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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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 自6月15日零時起,入境一定人數總量以每週2.5萬人次為原則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2022-06-11
  94. 即日起調增入境總人數為每週4萬人次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2022-07-07
  95. 即日起調升入境總量人數為每週5萬人次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2022-08-22
  96. 自9月29日零時起,調增入境總人數為每週6萬人次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2022-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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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 兼顧住宿式長照機構住民探視之需求,3月1日起調整全國住宿式長照機構訪客管理措施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2022-02-24
  101. 即日起調整全國住宿式長照機構訪客管理措施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2022-04-22
  102. 即日起調整全國住宿式長照機構住民訪客/陪伴者/陪住者管制措施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2022-06-24
  103. 為保障照顧型機構民眾健康,指揮中心延長提供住宿型機構、社區式機構公費快篩試劑至8月31日止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2022-07-21
  104. 住宿式及社區式照顧機構延長定期篩檢措施至9月30日止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2022-08-24
  105. 住宿及社區式照顧機構延長定期篩檢措施至10月31日止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2022-09-21
  106. 住宿及社區式照顧機構延長定期篩檢措施至11月30日止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2022-10-19
  107. 放寬住宿式及社區式照顧機構COVID-19快篩頻率,仍維持定期篩檢措施並延長至12月31日止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2022-11-23
  108. 住宿式及社區式照顧機構延長定期篩檢措施至2023年1月31日止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2022-12-22
  109. 住宿式及社區式照顧機構自2023年1月9日起至1月31日調整定期篩檢措施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2023-01-05
  110. 住宿式及社區式照顧機構定期篩檢措施延長至2023年2月28日止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2023-01-30
  111. 自4月22日起,強化COVID-19疫苗第3劑接種規範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2022-04-22
  112. 指揮中心自11月7日起放寬部分社區管制措施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2022-11-07
  113. 自2022年11月14日起取消具有「接觸不特定人士或無法保持社交距離」性質之場所(域)工作人員之COVID-19疫苗追加劑(第三劑)接種規範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2022-11-14
  114. 即(4/27)日起,取消簡訊實聯制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2022-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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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7. 3月1日起,5機場及2港口往離島旅客,免篩檢及填寫健康聲明書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2022-02-24
  128. 3月1日起調整醫院探病管理措施,北北桃高以外縣市醫院有條件開放探病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2022-02-24
  129. 自3月7日零時起,確定病例之密切接觸者居家隔離天數縮短為10天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2022-02-24
  130. 指揮中心調整醫療照護工作人力短缺之應變處置建議,提供醫療照護機構依循辦理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2022-03-11
  131. 強化監測作為,即日起調整居家檢疫/隔離天數縮短為10天者,自主健康管理之快篩檢測日期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2022-03-17
  132. 配合辦理發放公費COVID-19家用快篩試劑社區定點診所名單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2022-03-29
  133. 強化社區監測,增加公費COVID-19家用快篩試劑定點診所,並提供社區採檢院所分布,呼籲有需求之民眾善加利用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2022-03-29
  134. 指揮中心重申唱歌、餐敘戴口罩規定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2022-03-30
  135. 為有效控管風險,以池化方式提升社區核酸篩檢量,迅速阻斷傳播鏈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2022-04-01
  136. 為有效運用隔離治療量能,指揮中心修訂COVID-19無症狀或輕症個案之解除隔離治療條件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2022-04-03
  137. 即日起放寬居家隔離規定,並視疫情發展滾動調整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2022-04-06
  138. 指揮中心公布「COVID-19確診個案居家照護管理指引」,請符合資格民眾配合落實相關事項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2022-04-08
  139. COVID-19確定病例個案居家照護之醫療協助措施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2022-04-11
  140. 「臺灣社交距離APP」功能已優化,請民眾踴躍下載使用,落實自主防疫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2022-04-12
  141. 即日起調整居家隔離及居家檢疫期滿之檢測改以快篩方式執行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2022-04-12
  142. 指揮中心說明孕婦確診者依懷孕週數分流之後續照護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2022-04-15
  143. 為有效管理輕症個案,指揮中心調整居家隔離/檢疫對象之採檢措施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2022-04-19
  144. 放寬COVID-19居家照護、居家隔離、居家檢疫者之就醫交通方式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2022-04-20
  145. 為兼顧受防疫管制必要生活需求及降低社區傳播風險,指揮中心將研議相關措施及裁處規定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2022-04-20
  146. 指揮中心說明確診COVID-19兒童之警訊表徵與送醫條件,並調整確診者分流收治原則及取消居家照護同住者健康條件限制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2022-04-21
  147. 即日起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市、高雄市、花蓮縣醫院除例外情形暫停探病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2022-04-21
  148. 指揮中心宣布,4月25日起實施重點疫調、自4月26日起縮短居家隔離天數為3+4天,另回溯目前已居隔超過三天者,自4月27日開始解除隔離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2022-04-25
  149. 目前已居隔超過三天者 自4月27日開始解除隔離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2022-04-25
  150. 即(4/25)日起,各地方政府實施「重點疫調」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2022-04-25
  151. 即日起,確診者足跡原則不再公布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2022-04-25
  152. 為保全防疫量能與韌性,即日起調整居家隔離天數及相關防疫措施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2022-04-26
  153. 即日起調整「3+4」隔離新制的快篩試劑發放數量,請民眾珍惜物資於需要時使用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2022-04-28
  154. 明(5/1)日起啟動「確診個案自主回報疫調系統」 簡化衛生局疫調作業流程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2022-04-30
  155. 指揮中心已規劃增加開設社區篩檢站、防疫(發燒)門診、及鼓勵基層診所提供採檢服務等措施,擴大採檢量能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2022-05-02
  156. 即日起增加公費PCR核酸檢驗採檢服務診所,籲請抗原快篩陽性或有症狀民眾多加利用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2022-05-06
  157. 5月8日零時起,調整密切接觸者匡列以同住親友為原則,職場及學校採自主應變;取消居家隔離者電子圍籬措施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2022-05-07
  158. 有開設防疫門診且有配賦 Paxlovid 之醫院名單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2022-05-12
  159. 5月13日起開放符合口服抗病毒藥物用藥條件之COVID-19確診者,可由親友代為看診以評估使用口服抗病毒藥物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2022-05-12
  160. 開設學齡前兒童就醫綠色通道,優先照顧兒童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2022-05-13
  161. 四大公立醫療體系學齡前(6歲以下)兒童就醫綠色通道(防疫急門診)名單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2022-05-13
  162. 自5月14日起,新增居家隔離、自主防疫及居家檢疫3類對象快篩陽性評估管道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2022-05-13
  163. 指揮中心今日與地方政府衛生局就「確診個案自主回報疫調系統」進行意見交流,綜合意見進行後續系統優化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2022-05-16
  164. 自5月17日起, COVID-19確診個案同住家人已完成3劑疫苗接種者,可免居家隔離,改進行7天自主防疫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2022-05-16
  165. 打三劑得免居隔新制填寫功能上線,及國高中生是否適用新制之規劃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2022-05-16
  166. 指揮中心公布,自5月18日起,65歲以上非居隔/居檢/自主防疫者快篩陽性時進行口服抗病毒藥物用藥評估治療流程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2022-05-16
  167. 65歲(含)以上使用家用抗原快篩試劑檢測陽性民眾就醫注意事項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2022-05-18
  168. 因應疫情發展,調整醫事機構「健保醫療資訊雲端查詢系統」TOCC提示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2022-05-23
  169. 為保障照顧型機構及弱勢民眾健康,將免費提供該等機構及民眾家用抗原快篩試劑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2022-05-28
  170. 為有效運用及保全醫院隔離治療量能,指揮中心修訂COVID-19中重症個案之解除隔離治療條件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2022-05-31
  171. 指揮中心調整「醫院因應COVID-19醫療應變措施」得免除篩檢條件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2022-06-07
  172. 因應疫情趨緩,即日起調整全國醫院住院病人之陪(探)病管理措施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2022-06-24
  173. 考量北部地區疫情趨緩,彈性調整臺北區及北區專責病床開設比例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2022-06-24
  174. 自6/27起至7/31止,指揮中心擴大提供社區式機構定期公費快篩措施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2022-06-24
  175. 延長社區定點診所配合辦理發放公費COVID-19家用快篩試劑計畫,擴增37家偏鄉及離島地區定點診所參與,請民眾善加利用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2022-06-30
  176. 指揮中心訂定「COVID-19重複感染之定義及個案處置原則」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2022-07-01
  177. 「臺灣社交距離APP」新增「COVID-19確診個案自主回報系統」隨機碼上傳功能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2022-08-26
  178. 指揮中心修訂COVID-19重複感染(reinfection)定義及個案處置原則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2022-10-03
  179. 指揮中心自10月13日起調整自主防疫期間醫療防疫措施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2022-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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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2. 指揮中心規劃自2023年1月1日起,不具健保身分之非本國籍人士在臺期間確診COVID-19,需自付確診隔離治療費用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2022-12-05
  193. 指揮中心公布COVID-19口服抗病毒藥物合約機構於農曆春節連假期間提供實體門診、視訊診療及藥物調劑服務情形,以便有需求民眾查詢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2023-01-16
  194. 指揮中心啟動春節專案 確保春節期間COVID-19醫療防疫量能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2023-01-19
  195. 教育部修正發布校園因應COVID-19疫情暫停實體課程 實施標準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教育部 2022-04-12
  196. 教育部說明校園因應COVID-19防疫授課方式調整實施原則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教育部 2022-05-07
  197. 111學年度第一學期各級學校開學防疫措施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教育部 2022-08-22
  198. 開學防疫新制QA一次看!班上出現確診者該怎麼辦?誰要快篩?我該怎麼請假?新舊制有何差別?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2022-08-22
  199. 自111年10月13日起調整全國各級學校校園防疫措施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教育部 2022-10-06
  200. 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邊境管制穩健開放 教育部自111年10月13日起調整境外生入境措施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教育部 2022-10-06
  201. 自111年11月7日起調整教育部及所屬機關主管場域防疫措施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教育部 2022-10-25
  202. 自111年12月1日起放寬進入校園佩戴口罩防疫措施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教育部 2022-11-29
  203. 自3月7日零時起,調整國籍航空公司抵臺航班之機組員檢疫防疫措施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2022-03-02
  204. 自5月1日零時起,調整國籍航空機組員返臺檢疫防疫措施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2022-04-27
  205. 自6月15日零時起,調整國籍航空機組員返臺「以篩代檢」之檢疫防疫措施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2022-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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