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案件列表 (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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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思堯案(2022年2月4日起)[编辑]
古思堯是香港知名社運人物,原計劃在2022年2月4日北京冬奧會開幕式當天到香港中聯辦請願,抗議中國中央政府漠視被捕的香港市民及政治人物。他在當天早上被警方國安處以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拘捕,並被落案控告一項「企圖作出或準備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行為」(即2月4日的示威)。同日「女長毛」雷玉蓮、中國工黨副主席陳勁松、馮競文、另一名社運人士陳意明也被警方帶走調查,但未有拘捕。國安法指定法官羅德泉拒絕古思堯保釋,古思堯在4月12日答辯時拒絕認罪。[1][2][3][4][5]案件在6月6日開審。[6][7]經審訊後,羅德泉在7月12日裁定古思堯罪名成立,指古思堯的口號有推翻意味,亦有意圖煽動他人不滿或憎恨中央及港府,而煽動罪無需證明被告有作出實質煽動暴力的行為。古思堯被判處監禁9個月,所患末期癌症不構成減刑因素。[8][9][10]古思堯已服刑完畢,並在同年11月25日到法院旁聽612基金案。[11]
被捕日期 | 姓名 | 被捕時歲數 | 被捕理由 | 狀況 | 起訴罪名 | 註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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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4日 | 古思堯 | 75 |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 刑滿出獄 | 企圖作出或準備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 2022年7月12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判決罪名成立,入獄9個月。 |
阮民安案(2022年2月15日)[编辑]
阮民安是香港藝人,曾在網絡發起眾籌,為部分反修例示威案件被告提供財政支援。2022年2月15日,警方國安處拘捕阮民安,在17日落案起訴他一項「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並凍結他約14萬港元資產。他和另一名20歲親屬也因涉嫌洗黑錢罪被捕,但男親屬獲准保釋候查。案情指阮民安自2021年9月26日至2022年1月21日期間,在社交媒體上辱罵法官、嘲笑警員、煽動他人仇恨,並宣揚新冠疫苗不安全。阮民安也在2021年11月網上演唱會演唱一首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歌詞的歌曲,被指違反國安。[12][13]裁判官鄭念慈拒絕批出保釋,阮明安需要還押。[14]5月26日,阮民安被加控一項欺詐罪,指他於2021年4月27日至2022年2月15日間,聲稱為一名暴動罪被告進行籌款,意圖詐騙他人付款至阮氏親戚的銀行戶口。[15][16][17][18][19][20]案件目前押後至2023年2月2日再訊。[21]
被捕日期 | 姓名 | 被捕時歲數 | 被捕理由 | 狀況 | 起訴罪名 | 註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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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15日 | 阮民安 | 41 | 作出煽動意圖行為 | 還押候審 | 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欺詐 |
初凝芝茶案(2022年2月24日)[编辑]
2022年2月24日,警方國安處拘捕旺角一間外賣茶品店「初凝.芝茶」兩名負責人侯穎欣和林宛宜,並在25日落案起訴兩人一項「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案情指兩人涉嫌在社交媒體煽惑他人違反防疫規例,包括呼籲不要接種疫苗等。「初凝.芝茶」也是一間主張黃色經濟圈的店鋪,在店內和社交媒體都有張貼文宣,支援流亡的反修例示威者。國安法指定法官羅德泉拒絕兩人保釋。[22][23][24]兩人還押四個月後,於6月28日的提訊日認罪。羅德泉在同日下午分別判處兩人監禁7個月和6個月。控罪指警方在2月24日當日派人到茶品店下單購買兩杯飲品,獲發印有該店Instagram的二維碼,而店鋪的社交媒體帳戶共有9組具煽動性帖文,抺黑政府防疫政策。修訂控罪的時期為2022年2月9日至2月17日。[25][26]
到2022年6月28日,國安法指定法官羅德泉判刑時指煽動者在疫情期間作出針對政府的煽動行為,會是黃金時機。又稱各被告只是發洩內心抑壓的不滿和憎恨,並非科學或醫學意見,是「不同地方燃點新火頭,產生漣漪效應,令抗疫工作雪上加霜」。[27]特別是要求學生欺騙家長及學校有關疫苗副作用,而惡化因素。雖然被告求情指自己母親打針後不適,因而一時衝動呼籲杯葛疫苗。不過法官認為並非減刑因素。最後分別判囚6及7個月。[26]
被捕日期 | 姓名 | 被捕時歲數 | 被捕理由 | 狀況 | 起訴罪名 | 註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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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24日 | 侯穎欣 | 24 | 作出煽動意圖行為 | 刑滿出獄 | 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 2022年6月28日於庭上認罪,被判處監禁7個月。扣減日期後,於2022年7月底出獄。 |
2022年2月24日 | 林宛宜 | 21 | 作出煽動意圖行為 | 刑滿出獄 | 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 2022年6月28日於庭上認罪,被判處監禁6個月。扣減日期後,於2022年7月底出獄。 |
集英揚武堂案(2022年3月20日)[编辑]
2022年3月20日,警方國安處透過臥底行動,拘捕「集英揚武堂」武館一名59歲男格鬥教練及其62歲女助理。警方指他們自2020年開始在香港地下圈子活躍,亦曾在社交媒體煽動仇恨,並透過訓練班組織港獨武裝力量。警方亦表示會繼續追查參與訓練班學員,當日武館亦有3男1女被票控違反限聚令。3月22日,男教練被正式落案起訴一項「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行為」罪、一項「有意圖而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及一項「無牌管有槍械」罪;女助理則被控一項「有意圖而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和一項「無牌管有槍械」罪。國安法指定法官羅德泉拒絕兩人保釋,兩人還押候訊。[28][29][30][31][32][33]9月5日,控方改控黃偉強一項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修訂控罪時期為2020年7月1日至2022年3月20日。案件排期在9月22日轉介至區域法院。[34]
另外,國安處在2022年6月23日再拘捕三人,指他們與集英揚武堂案有關,涉嫌干犯「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三人獲警署保釋候查。[35][36]
被捕日期 | 姓名 | 被捕時歲數 | 被捕理由 | 狀況 | 起訴罪名 | 註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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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20日 | 黃德強 | 59 | 作出煽動意圖行為 | 還押候審 | 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 有意圖而管有攻擊性武器、 無牌管有槍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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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20日 | 張文芝 | 62 | 作出煽動意圖行為 | Template:Maybe | 有意圖而管有攻擊性武器、 無牌管有槍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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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23日 | 三名男子 | 39-50 | 作出煽動意圖行為 | Template:Maybe |
法庭旁聽師案(2022年4月6日)[编辑]
2022年4月6日,警方國安處拘捕六人,指他們在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期間,於不同法院「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被捕人士均為法庭社運案件旁聽常客,包括職工盟前副主席鄧建華,他在3月與其他前職工盟執委被警方要求提交組織運作資料,並在3月31日曾被國安搜屋並帶走調查。另一被捕人士為公民記者蕭雲(本名蕭雲龍),他在2022年1月4日曾旁聽鄒幸彤六四維園非法集結案。在裁決之前,鄒幸彤在法庭讀出六四死難者的親屬證詞,代替自己向法庭求情,被法官陳慧敏打斷。陳慧敏指鄒幸彤只是表達「政見」,而鄒幸彤則爭辯六四死難者是維園集結案發生的一切肇因。兩人爭辯之間,蕭雲及多名旁聽人士數次為鄒幸彤發言鼓掌,被法官陳慧敏警告可能構成藐視法庭,並指令庭警抄下有份鼓掌的旁聽人士身份證資料。蕭雲與大約十名旁聽人士主動離開法庭,登記個人資料後離開。其餘被捕人士包括守護孩子行動蘇逸佳、牧師彭滿圓、家庭主婦趙美英及李詠琴。[37][38][39][40][41][42]蘇逸佳在2021年12月30日旁聽立場新聞案時,曾被警方在法院外拘捕,並被落案控告一項阻差辦工罪。[43][44]其後蘇逸佳認罪,2022年11月28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80小時社會服務令。[45]
2022年4月8日,國安處正式起訴彭滿圓一項「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及一項「發表煽動文字」罪,而趙美英則被控一項「發表煽動文字」罪,其他被捕人士則獲警署保釋候查。「煽動意圖」控罪指彭滿圓自2020年11月17日至2022年2月16日在Youtube頻道「牧師和你顛」製作影片,意圖引起對司法的憎恨、藐視和離叛,而「煽動文字」控罪則指彭滿圓和趙美英在鄒幸彤一案裁決時煽動他人對司法憎恨等。國安法指定法官羅德泉批准趙美英保釋,但須遵守國安法保釋條件,而彭滿圓的保釋申請則被拒絕,需要還押。案件在9月1日開審。[46][47][48][49][50]經審訊後,國安法指定法官鄭念慈在10月27日裁定兩人罪名成立,判處彭滿圓監禁12個月,而趙美英則監禁3個月,並准許她保釋上訴。[51][52]彭滿圓在12月8日刑滿出獄。[53]
被捕日期 | 姓名 | 被捕時歲數 | 被捕理由 | 狀況 | 起訴罪名 | 註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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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6日 | 彭滿圓 | 59 | 在不同法院作出煽動意圖行為 | 刑滿出獄 | 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發表煽動文字 |
2022年10月27日判處罪名成立,分別判囚10個月及3個月,其中1個月同期執行,總刑期為12個月。於12月8日出獄。 |
2022年4月6日 | 趙美英 | 67 | 在不同法院作出煽動意圖行為 | 即時服刑 | 發表煽動文字 | 2022年10月27日判處罪名成立,判囚3個月,目前保釋上訴中。 |
2022年4月6日 | 鄧建華 | 32 | 在不同法院作出煽動意圖行為 | Template:Maybe | ||
2022年4月6日 | 蕭雲 | 36 | 在不同法院作出煽動意圖行為 | Template:Maybe | ||
2022年4月6日 | 蘇逸佳 | 52 | 在不同法院作出煽動意圖行為 | Template:Maybe | 另在2021年12月30日,在西九龍法院大樓外阻礙警方西九龍機動部隊第4連隊高級督察黃浩執行職務。被控阻差辦公罪。被告認罪,在2022年11月28日被判80小時社會服務令 | |
2022年4月6日 | 李詠琴 | 44 | 在不同法院作出煽動意圖行為 | Template:Maybe |
Telegram策劃傷警案(2022年5月9日起)[编辑]
2022年5月9日,警方拘捕四男二女,指他們為一個「本地激進組織」成員,在Telegram群組發佈仇恨政府及宣揚暴力信息,並策劃襲擊警務人員和防疫人員。當時陳思諾、李浩源、及黃澦羅三人被控一項「串謀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並被拒保釋,另外三人則獲警署保釋候查 。[54][55][56]同年10月11日,警方再拘捕學生張佩善和蔡啟棉,並起訴他們一項「串謀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張佩善後來獲批保釋候審,而蔡啟棉需要還押。[57][58] 11月3日,控方在案件轉介區域法院程序上,加控陳思諾、李浩源、及黃澦羅一項「(串謀)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涉及Instagram發表的帖文;陳思諾亦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而黃澦羅同時被控一項「管有危險藥物」及「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59][60]案件目前押後至2023年2月2日再訊。
被捕日期 | 姓名 | 被捕時歲數 | 被捕理由 | 狀況 | 起訴罪名 | 註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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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9日 | 陳思諾 | 36 |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 還押候審 | 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
另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
2022年5月9日 | 李浩源 | 18 |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 還押候審 | 串謀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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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9日 | 黃澦羅 | 36 |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 還押候審 | 串謀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
另被控管有危險藥物及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2罪 |
2022年5月9日 | 張佩善 | 16 |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 Template:Maybe |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 |
2022年5月9日 | 蔡啟棉 | 19 |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 還押候審 |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
612人道支援基金案(2022年5月11日起)[编辑]
背景[编辑]
612人道支援基金前身為「反送中受傷被捕者人道支援基金」,在2019年6月15日成立,由吳靄儀、何韻詩、許寶強及何秀蘭擔任臨時信託人。基金在7月6日正式定名為「612人道支援基金」,加入陳日君樞機為信託人,委託真普選聯盟(註冊公司)託管基金款項及收支事宜。612基金主要為反送中運動中受傷、被捕或相關人士,提供法律、緊急醫療及心理輔導等人道援助。絕大部分反修例示威被捕及被告人士,都曾受到612基金援助。截至2021年7月,612基金總籌款金額超過兩億五千萬港元,直接服務人次近二萬三千人,包括為2,221名反修例示威被告提供法律開支援助。而警方的拘捕和檢控工作仍在進行。[61]由2019年6月9日至2022年2月28日,香港各級法院已處理或正處理2,079宗反修例示威案件,當中有1,301宗刑事案件在(或正在)裁判法院處理,335宗在區域法院處理(包括保釋申請),9宗在終審法院處理。截至2022年1月31日的總被捕人數為10,277人,2,810人被起訴,1,158人被定罪,952人正在進行司法程序。[62][63]
612基金的運作,與香港的刑事訴訟程序息息相關。在香港,假若一個人被捕並被帶往警署,他有權要求與律師會面(包括自行打電話聯繫律師,或要求警方提供當值律師名單),並在律師陪伴的情況下接受警方調查問話。若警方決定落案起訴,被告人會被帶往裁判法院首次提堂。這時被告人必須聘請法律代表。由於法律援助署並未涵蓋裁判法院案件,被告人必須自費聘請私人律師,或透過「當值律師服務」安排私人執業律師。「當值律師服務」是香港大律師公會及香港律師會主理的獨立機構,由香港政府全額資助,為被告人首次提堂提供免費法律代表(第二次上庭起計需要通過資產審查,獲批的話只需繳交610元手續費)。若果案件交付到區域法院或以上法院審理,被告人可以向法律援助署申請法援。法援署會根據被告案情和經濟狀況審批資助,有時會要求被告人先繳交一筆「法律分擔費」。假使被告人的法援申請被拒,則必須自費聘請律師團隊(事務律師再委聘大律師出庭)。在2021年12月法援改制之前,法援署通常會批出一名律師和大律師,但被告人可以向法援署提名自己屬意的代表律師。一般而言,情節較輕的案件(如刑事毀壞、管有攻擊性武器),都是在裁判法院審理;情節較重的案件(如暴動、爆炸品)則會交付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64][65]
2019年之前,香港已經有公民組織為社運案件提供法律支援,包括民間人權陣線、民權觀察及星火同盟等等。反修例示威爆發後,這些平台都為被捕市民提供一系列的法律援助,但各自設定不同的資助準則。比如612基金的支援工作包括設立電話熱線平台,協助被捕或被告人在警署聯繫及自費聘請私人律師;借出或代繳保釋金及申請法援的法律分擔費;資助被告人聘請法律代表上庭(包括事務律師及事務所委聘大律師的部分費用);為在囚人士提供援助等等;但不包括為示威者購買糧食物資。[66][67]
612基金等平台不是律師事務所,但與若干「義務律師」有所聯繫。廣義來說,「義務律師」是指基於公益或慈善、為大眾提供免費或減費的法律服務。[68]以「當值律師服務」名單上的事務律師收費為例,他們在2012年的酬金水平為每半天3,000元,未包括其他費用。[69]故此,「義務工作」的性質非常視乎特定情況和司法程序,並不代表對被捕或被告人提供「一條龍」的「無償」服務。香港為社運案件提供法律援助的「義務律師」,大多來自不同律師行。他們通常是出於對人權、法治、或政治立場等原因,願意為社運案件被告提供一定程度的義務工作。這些團隊有時也包括在學的法律系學生,負責處理文書和各種行政事宜。在反修例示威高峰期,由於警署的行政阻撓,律師往往要依靠經驗和新聞直播,自行到不同警署或拘留中心去確認被捕紀錄,以求與被捕人士取得聯繫。[70]出於「義務」,這些律師通常沒有為額外的工時及工作量收取費用。至於在法庭提堂、保釋、正審、上訴等程序,由於律師行需要承擔大量文件和行政費用,很少義務律師會提供無償服務。[71]香港律師和大律師也要面對法援署欠款問題。在2018年,有五分之一法援名冊接案律師(接近100人),曾向法律界立法會議員郭榮鏗求助,向法援署追討欠款。涉及案件主要為民事案件,欠款金額為一百萬至三百萬港元不等,欠款時間長達四至六年。拖欠款項原因包括法援署的預付訟費比額過低、法援與律師的訟費評定爭議沒有裁決時限、法援署拒絕回覆律師求助,等等。相比之下,代表政府並由律政司支付訟費的律師,幾乎可以確保在90日內收到全額款項。[72][73][74][75]
對反修例案件被告來說,他們一般對司法系統認識不深,對指派律師的政治立場有所懷疑,而且香港具社運案件經驗的律師和大律師也不多(民事和商業案件較為牟利、香港自六七暴動後長年沒有暴動罪案件、非法集結案在2010年代前大多輕判)。這些因素,驅使他們傾向透過612基金等平台,自費聘請具經驗的義務律師,或申請法援並提名自己信任的律師團隊,以增加案件勝算。[65][76]另外,由裁判法院移交至區域法院的被告,通常已經和原本的大律師建立信任,但這些大律師往往因為資淺,而未獲法援委派參與區域法院正審。612基金在2020年10月推出「第二位大律師」資助計劃,資助這些被告透過代表律師,額外委聘第二名大律師跟進案件(即一名法援大律師、一名自費大律師)。這些資淺大律師通常以「義務」形式參與,形式上與香港司法界的師徒制相似。基金對第二位大律師的津貼為遠低於市價的每出庭日數3,500元,每年上限為30天數,每宗案件上限為52,500元。[77][78][79]
提交物料令、法援改制[编辑]
612基金自成立開始就持續被親北京陣營批評指責,這些指控包括612基金並非註冊社團、涉嫌逃稅、利益輸送、勾結外國勢力等等,要求政府以社團條例和國安法取締。在具體司法程序上,他們指控612基金的「義務律師」並非無償服務,基金與義務律師之間有利益輸送之嫌,直接收取612酬勞的大律師更可能專業失當;反修例案件被告透過法援提名心儀大律師,又再透過612基金委聘義務大律師,令到大量刑事案件集中在少數律師手上,對其他大律師造成不公。[80][81]2021年8月,教協和民陣在政府壓力下宣佈解散,真普選聯盟有限公司將結束運作,而612基金也在8月18日宣佈停止接收新個案,並制定解散方案,預定在10月31日解散秘書處。[82]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在8月27日主動向傳媒宣佈,將循各方面調查612基金是否違法。[83]
2021年9月1日,警方國安處按《港區國安法》向高等法院取得「提交物料令」,要求「612人道支援基金」及「真普選聯盟」等相關人士提供資料,包括眾籌詳情、捐款人資料等,而612基金則在9月6日宣佈暫停接受捐款。[84][85]香港政府最終在2021年10月提出法援改革,並在12月正式生效。新改革正式禁止法援申請人提名律師,改由法援署直接委派,並為大律師和事務律師設定司法覆核案件額限。[76]
礙於法律原因,612基金的「提交物料令」詳情一直無法被傳媒直接報導。直至2022年1月1日,眾新聞報導「某組織」的「五名相關人士」,曾在2021年10月向高等法院申請遮蓋受助人的部分身分證號碼、電話、地址、身體特徵等,但被高等法院法官李運騰拒絕。這宗「國安法案件聆訊」的申請,在10月下旬於高等法院閉門聆訊,至11月頒布書面判詞。判詞後來上載至司法網站,才被眾新聞記者知悉。眾新聞曾向律政司和警務處要求確認「某組織」是否612基金,但兩者俱拒絕評論。[86]據判詞所指,「某組織」被警方根據國安法第43條,要求提供包括2019年某月起的帳目、涉及10萬港元以上捐款的捐款人明細、涉及5萬港元以上捐款或受助人的資料明細、及與其他本地或海外政治組織的協議與法律安排;而「某組織」的「五名相關人士」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請前,先向警方提供被遮蓋的資料,而未被遮蓋的資料則在雙方見證下暫時封存。由於李運騰拒絕「某組織」申請,警方可能已經獲得未被遮蓋的完整資料。[87]
拘捕與檢控[编辑]
2022年5月10日、11日和13日,警方國安處先後拘捕許寶強、陳日君、何韻詩、吳靄儀及何秀蘭五名612基金前信託人,指他們涉嫌勾結外國勢力制裁香港特區政府,危害國家安全。其中許寶強是在機場被捕,預備前往歐洲大學擔任訪問學者;而何秀蘭則正因另外四宗非法集結案在獄中服刑,被預約在13日拘捕。警方同時以傳票形式,檢控612基金五名信託人及前秘書施城威,指他們沒有依據《社團條例》為基金註冊。[88][89]警方亦指在調查中發現一些律師和大律師在提供法律服務時,涉嫌作出專業失當行為,已就有關情況向律師會和大律師公會作出投訴。[90]
許寶強、陳日君、何韻詩、吳靄儀都在5月12日獲警署保釋,而何秀蘭則在6月11日服刑完畢。[91][92]他們與施城威在5月24日就違反《社團條例》的傳票案件上庭,並否認控罪。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將案件排期至8月9日作審前覆核。[93][94][95]5月18日,吳靄儀入稟高等法院,要求警方歸還在她寓所檢取、但受「法律專業保密權」保護的資料,以及其他不屬法庭手令權限的文件。入稟狀同時要求禁止警方在未經她同意下,查閱、使用及複製上述資料;要求法庭就警方行動頒下指引,包括檢取及複製資料的程序,並要求警方就非法扣留資料賠償。[96]
612基金違反社團條例案件在9月26日開審,是香港史上第一宗未為社團註冊的審訊案件。[97][98][99]控辯雙方主要爭議612基金是否屬於社團條例定義和須要登計的社團。[100][101]而施城威則爭議自己是受聘員工,不符合條例社團幹事的定義。[102]施城威在11月5日在機場出境旅遊時被國安拘捕,指他涉嫌干犯「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施城威獲批警署保釋,須於2023年2月上旬向警方報到。[103]裁判官嚴舜儀在11月25日裁定六名被告罪名成立,五名信託人罰款4,000元,而施城威則罰款2,500元。嚴舜儀指612基金是以基金模式運作的本地社團,且在短時間內成立、組織、向公眾募集資金並達至成立目的,屬於《社團條例》適用的社團,須向政府註冊。判詞亦指社團運作若與政治團體有聯繫、並對公共秩序甚至國家安全構成潛在影響,則政府有責任透過社團條例註冊監管。故此612基金未有註冊社團是觸犯法例。[104][105][106][107][108][109]基金五名信託人就案件申請上訴,審期待定。[110]
被捕日期 | 姓名 | 被捕時歲數 | 被捕/傳票理由 | 狀況 | 起訴罪名 | 註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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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11日 | 陳日君 | 90 | 勾結外國勢力 | 罪成罰款 | 沒有在指明時限內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社團(傳票檢控) | 2022年11月25日被判罰款4,000元 |
2022年5月11日 | 吳靄儀 | 74 | 勾結外國勢力 | 罪成罰款 | 沒有在指明時限內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社團(傳票檢控) | 2022年11月25日被判罰款4,000元 |
2022年5月10日 | 許寶強 | 75 | 勾結外國勢力 | 罪成罰款 | 沒有在指明時限內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社團(傳票檢控) | 2022年11月25日被判罰款4,000元 |
2022年5月13日 | 何秀蘭 | 67 | 勾結外國勢力 | 罪成罰款 | 沒有在指明時限內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社團(傳票檢控) | 因2019年8月18日流水式集會、10月1日國慶日示威、10月20日九龍遊行及2020年6月4日維園六四集會四宗非法集結案,被一共判囚21個月,至2022年6月11日出獄。2022年11月25日於本案被判罰款4,000元 |
2022年5月11日 | 何韻詩 | 45 | 勾結外國勢力 | 罪成罰款 | 沒有在指明時限內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社團(傳票檢控) | 2022年11月25日被判罰款4,000元 |
2022年5月11日 | 施城威 | 37 | 勾結外國勢力 | 罪成罰款 | 沒有在指明時限內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社團(傳票檢控) | 2022年11月25日被判罰款2,500元 |
陳冠旭、陳偉倫案(2022年6月23日)[编辑]
2022年6月23日,警方國安處拘捕兩名男子,指他們多次在社交平台發佈煽惑帖文,並落案起訴他們一項「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兩名被告分別為陳冠旭和陳偉倫,案情指陳冠旭在2021年1月17日至2022年6月13日期間,於Instagram發表涉及44條信息,內容包括「光復香港,時代革命」、「香港獨立,抗爭到底」等字眼;而陳偉倫則被指在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23日期間,於LIHKG討論區發佈151次留言,內容包括「光復香港,時代革命」、「香港獨立,唯一出路」、「不割蓆,不篤灰,不分化」等字眼(包括討論銅鑼灣刺警案中梁健輝離世的相關帖文)。國安法指定法官羅德泉拒絕兩人保釋,兩人還押至9月16日再訊。[111][112][113][114][115][116]陳冠旭在9月16日於法庭認罪,被羅德泉判處監禁5個月。[117]而陳偉倫則在9月27日認罪,被羅德泉判處監禁16星期。[118]
被捕日期 | 姓名 | 被捕時歲數 | 被捕理由 | 狀況 | 起訴罪名 | 註釋 |
---|---|---|---|---|---|---|
2022年6月23日 | 陳冠旭 | 28 | 作出煽動意圖行為 | 罪成監禁 | 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 在2022年9月16日被判處監禁5個月。 |
2022年6月23日 | 陳偉倫 | 30 | 作出煽動意圖行為 | 罪成監禁 | 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 在2022年9月27日被判處監禁16星期。 |
陳永霖案(2022年6月28日)[编辑]
2022年6月26日和27日(香港主權移交25周年前夕),警方國安處在香港各地先後拘捕5人,年齡介乎17至53歲。他們涉嫌干犯「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管有仿製槍械」、「藏有攻擊性武器」、「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等罪行,部分被捕人士亦在家藏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旗幟。警方重案組指27日的被捕人士之間沒有關係。[119][120]
6月28日,警方正式落案起訴53歲男子陳永霖「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藏有攻擊性武器」及「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三項罪行。控罪指陳永霖在2020年7月20日至2022年6月10日期間,在Telegram發佈煽動信息,並在6月26日被搜出在家藏有三把軍刀及無線電對講機。由於被告留院,案件押後到6月30日作首次提訊。國安法指定法官羅德泉拒絕批出保釋,陳永霖需要還押。[121][122][123][124][125][126]經過數次押後,陳永霖在9月15日向法庭認罪,被指定法官羅德泉判處監禁4個月,罰款2,000元,而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則被撤控。[127][128]
被捕日期 | 姓名 | 被捕時歲數 | 被捕理由 | 狀況 | 起訴罪名 | 註釋 |
---|---|---|---|---|---|---|
2022年6月26日 | 陳永霖 | 53 | 作出煽動意圖行為、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 罪成監禁 | 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管有攻擊性武器、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
2022年9月15日被判處監禁4個月,罰款2,000,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被撤控。 |
陸挺峯(老鳳)案(2022年8月1日)[编辑]
2022年8月1日,警方國安處拘捕兩名分別任職稅務局和入境處的公務員,指他們在互聯網上發表煽動言論。其中任職稅務局二級系統分析/程序編製主任的陸挺峯(34歲,連登討論區會員「老鳳」)被落案起訴一項「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行為」罪,在8月3日提堂。案情指陸挺峯在2020年1月13日至2022年8月1日期間,於LIHKG討論區持續發表言論,煽動他人對中央、特區政府、香港司法產生憎恨、藐視或離叛等等。陸挺峯沒有保釋申請,須還押候審。另一名被捕的唐姓男子(36歲)則同時被指干犯「窺淫」和「發布源自干犯窺淫罪行的影像」兩罪,獲准保釋候查。[129][130][131][132][133]陸挺峯在10月25日承認控罪,被總裁判官蘇惠德判處監禁6個月。[134][135]
被捕日期 | 姓名 | 被捕時歲數 | 被捕理由 | 狀況 | 起訴罪名 | 註釋 |
---|---|---|---|---|---|---|
2022年8月1日 | 陸挺峯 | 34 | 在互聯網上發表煽動言論 | 罪成監禁 | 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 2022年10月27日承認控罪,判處6個月監禁。 |
2022年8月1日 | 唐姓男子 | 36 | 在互聯網上發表煽動言論 | Template:Maybe |
海外香港議會通緝名單(2022年8月3日)[编辑]
2022年7月27日,海外港人何良懋、袁弓夷和梁頌恆在加拿大多倫多宣佈成立「香港議會選舉籌備委員會」。何良懋曾為星島日報溫哥華版總編輯,擔任籌委會主席;袁弓夷為香港實業家,擔任籌委會國際事務小組主席;梁頌恆為前香港立法會議員,在2020年11月後流亡美國,因為海外倡議工作而被國安處通緝,擔任籌委會公共關係小組主席。籌委會計劃舉辦一場全球港人參與的「香港議會」選舉,而議會將代表香港人於國際社會遊說發聲。袁弓夷指籌委會正遊說外國政府承認香港人擁有民族自決權利。[136]香港保安局在8月3日發表聲明,「嚴厲譴責」三人涉嫌違反國安法第22條「顛覆國家政權」罪,並指警方會將上述三人緝捕歸案。[137][138]
袁弓夷媳婦、新民黨籍立法會議員容海恩,在8月3日跟隨保安局發表聲明,支持警方根據國安法打擊所有違法活動,並勸喻市民與違反國安法的人士或組織劃清界線。[139]她隨後在8月5日於《東方日報》發表聲明,以「國之大義」為由,宣布與袁弓夷「脫離爺媳關係」,並指獲得丈夫袁彌昌知情及理解。[140][141][142]
通緝日期 | 姓名 | 通緝時歲數 | 通緝理由 | 狀況 | 起訴罪名 | 註釋 |
---|---|---|---|---|---|---|
2022年8月3日 | 何良懋 | 籌組海外香港議會 | Template:Maybe | 香港議會籌委會主席。 | ||
2022年8月3日 | 袁弓夷 | 73 | 籌組海外香港議會 | Template:Maybe | 香港議會籌委會國際事務小組主席。 | |
2022年8月3日 | 梁頌恆 | 34 | 籌組海外香港議會 | Template:Maybe | 香港議會籌委會公共關係小組主席。梁頌恆早於2020年12月已被警方國安處通緝,目前流亡美國。 |
公務員Secrets案(2022年8月9日)[编辑]
2022年8月9日,警方國安處以涉嫌觸犯「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拘捕Facebook「公務員Secrets」專頁的兩名管理員。兩人分別任職於民政事務總署(28歲)和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29歲)。警方同日亦調查五名在專頁留言的救護員,並以涉嫌詐騙拘捕其中兩人。[143]「Secrets」類別專頁在2010年代開始流行,投稿人士可以匿名投稿,分享行業秘密與八卦消息。「公務員Secrets」在2022年7月31日曾上載一段影片,影片中顯示一名軍裝警察在當值期間,於銅鑼灣國安公署臨時總部除下配槍等裝備,並戴上眼罩睡覺。事件曝光後,警方指已立即對該名警員展開紀律調查。[144]
「公務員Secrets」案的四名被捕人士都獲警署保釋候查,但受事件影響,香港有多個Secrets專頁決定停止運作。[145][146]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則指Secrets平台本身並無問題,當局只是針對意圖挑撥、引起仇恨或使用暴力的煽動言論。[147][148]
被捕日期 | 姓名 | 被捕時歲數 | 被捕理由 | 狀況 | 起訴罪名 | 註釋 |
---|---|---|---|---|---|---|
2022年8月9日 | 何姓男子 | 28 | 在互聯網上發表煽動言論 | Template:Maybe | ||
2022年8月9日 | 唐姓男子 | 29 | 在互聯網上發表煽動言論 | Template:Maybe | ||
2022年8月9日 | 兩名救護員 | - | 涉嫌詐騙 | Template:Maybe |
英國領事館悼念女王案(2022年9月19日)[编辑]
已故英女王伊利沙伯二世舉行國葬,位於金鐘的英國駐港總領事館亦最後一天開放弔唁冊供悼念。入夜後仍有市民在領事館外不散,期間一名男子懷疑以口琴吹奏英國國歌,《榮光》等歌曲,警方到場截查並帶走43歲姓彭本地男子,涉嫌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被捕。他獲准保釋候查。[149]
被捕日期 | 姓名 | 被捕時歲數 | 被捕理由 | 狀況 | 起訴罪名 | 註釋 |
---|---|---|---|---|---|---|
2022年8月9日 | 彭姓男子 | 43 | 涉嫌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 Template:Maybe |
蔡振諾及徐凱駿案 (2022年9月29日)[编辑]
2022年9月27日,警方國安處拘捕蔡振諾(29歲)和徐凱駿(18歲),並起訴他們一項「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徐凱駿另外被控三項侮辱國歌或國旗罪,兩人在9月29日首次提堂。案情指蔡振諾在2021年1月15日至2022年9月22日之間,於LIHKG討論區和Discord發表煽動言論,包括貶稱法官為「狗官」,以及「香港獨立」等等。而徐凱駿則被指在2020年5月28日至2022年9月27日之間,於LIHKG討論區、Discord和Youtube等地發佈煽動言論,包括「光復香港,時代革命」、「香港獨立」、篡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及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150]蔡振諾沒有保釋申請,而徐凱駿的保釋申請被拒,指定法官蘇惠德將案件分別押後再訊。[151]
徐凱駿的案件在11月23日提堂。辯方嘗試爭議案件檢控時效及法庭對海外發出帖文的司法管轄權,但被國安法指定法官蘇惠德駁回。徐凱駿隨即要求答辯,並承認4項控罪。蘇惠德在同年12月14日判徐凱駿入教導所。[152][153][154]至於蔡振諾則2022年12月16日認罪,被蘇惠德判處監禁8個月。[155][156][157]
被捕日期 | 姓名 | 被捕時歲數 | 被捕理由 | 狀況 | 起訴罪名 | 註釋 |
---|---|---|---|---|---|---|
2022年9月29日 | 蔡振諾 | 29 | 涉嫌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 罪成監禁 | 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 2022年12月16日判入獄8個月 |
2022年9月29日 | 徐凱駿 | 18 | 涉嫌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 罪成監禁 | 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行為,3項涉及侮辱國歌及國旗的控罪 | 2022年12月14日被判入教導所 |
立法會示威區四通橋海報案 (2022年10月24日)[编辑]
2022年10月15日深夜,一名27歲石姓內地男子在立法會示威區張貼三張海報,聲援北京四通橋抗議,並拍照投稿到社交媒體。三張海報分別提到「OUT Dictator」,以及四通橋抗議的圖片、字句和口號。翌日立法會職員移除三張海報,並報警處理。警方調查及翻看閉路電視後,在10月24日以涉嫌干犯「煽動意圖罪」拘捕該名男子。他獲准保釋候查。警方指海報內容為表達防疫措施意見,而字眼內容意圖煽動他人對中央政府或中央領導人產生厭恨或藐視。[158][159][160]
被捕日期 | 姓名 | 被捕時歲數 | 被捕理由 | 狀況 | 起訴罪名 | 註釋 |
---|---|---|---|---|---|---|
2022年10月24日 | 石姓男子 | 27 | 作出煽動意圖行為 | Template:Maybe |
香港獨立黨案 (2022年11月1日)[编辑]
香港獨立黨在2014年開設社交媒體,其言論與香港歸英運動的論述相似,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的主權是建基於中英聯合聲明,故港人須爭取英國政府終止聯合聲明,並要求歐美國家派兵協助,使香港建立一個英聯邦獨立主權國家。2022年11月1日,警方國安處在香港拘捕黃煡聰,指他是香港獨立黨社交媒體管理員,並落案起訴他一項「串謀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在3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案情指黃煡聰為葡萄牙國籍,在2022年10月9日至11月1日間於社交媒體發表煽動言論。消息指黃煡聰曾經被列入通緝名單,在今年10月回港,其後被捕。國安法指定法官羅德泉拒絕批出保釋,黃煡聰即時還押。[161][162][163]案件押後至2023年1月26日再訊。黃煡聰成為首位被捕的非中國籍港人,及繼關尚義後第二位被捕的非中國籍人士。
被捕日期 | 姓名 | 被捕時歲數 | 被捕理由 | 狀況 | 起訴罪名 | 註釋 |
---|---|---|---|---|---|---|
2022年11月1日 | 黃煡聰 | 40 | 作出煽動意圖行為 | 還押候審 | 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 首位被捕的非中國籍港人,及繼關尚義後第二位被捕的非中國籍人士。 |
王俊傑案 (2022年11月21日)[编辑]
2022年11月13日,香港男子七人欖球隊在亞洲七人欖球系列賽第二站仁川賽事中與南韓交手。大會在港隊出場時,播放了《願榮光歸香港》,而非《義勇軍進行曲》。港府及親北京輿論稱之為「錯播國歌」或「播錯國歌」,並譴責主辦單位。11月21日,警方國安處拘捕42歲男子王俊傑,並在23日起訴他一項「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案情指他在2021年1月30日至2022年11月21日期間,在Facebook、Instagram和Twitter等社交平台發表或轉載共113項煽動言論,包括「感謝南韓仁川承認香港國歌」、「繼承梁健輝烈士未竟之功」、宣揚香港及中國地方獨立、鼓勵他人仿效「7.1 刺警案」男子、發布訊息侮辱中國領導人和中國國旗、以「黑警」稱呼警員、不使用「安心出行」、不作「新冠疫苗接種」、拒絕使用口罩和接受隔離,以及聲稱要衝上街頭推倒政府等。國安法指定法官蘇惠德拒絕王俊傑保釋,王俊傑須還押候審。[164][165][166]王俊傑在2022年12月16日認罪,在2023年1月5日被蘇惠德判處監禁8個月。[167][168][169][170]
被捕日期 | 姓名 | 被捕時歲數 | 被捕理由 | 狀況 | 起訴罪名 | 註釋 |
---|---|---|---|---|---|---|
2022年11月21日 | 王俊傑 | 42 | 作出煽動意圖行為 | 罪成監禁 | 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 2023年1月5日判入獄8個月 |
梁煇案 (2022年12月12日)[编辑]
2022年12月12日,警方國安處拘捕49歲男子梁煇,指他在社交平台發佈「播錯國歌」貼文,並發佈2019年11月西灣河示威開槍警員的個人及家人資料,涉嫌違反私隱條例及煽動罪。梁煇在12月14日被律政司以「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起訴,並獲准保釋候審,但須遵守不得危害國安的保釋條件,案件亦由國安處負責跟進。案件押後至2023年3月15日再訊。[171][172][173]
被捕日期 | 姓名 | 被捕時歲數 | 被捕理由 | 狀況 | 起訴罪名 | 註釋 |
---|---|---|---|---|---|---|
2022年12月12日 | 梁煇 | 49 | 作出煽動意圖行為 | Template:Maybe | 違反私隱條例 |
參見[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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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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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8歲男認煽動、侮辱國歌國旗等判入教導所 官:踐踏國家尊嚴、挑撥仇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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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男子認「連登」發布煽動陳述、相片判囚8月 官:鼓吹美化暴力、衝擊司法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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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速遞員認社交平台發布逾百煽動帖文 還押至2023年1月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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